污泥是不是危廢?要不要鑒別?
危險廢物鑒別的背景 危險廢物鑒定體系直接關系到摸清危險廢物底數、提高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效率、降低危險廢物環境風險以及保障司法執行力等諸多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問題,是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基礎,是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 我國于1996年和1998年分別頒布實施了《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并分別于2007年和2016年進行了修訂,初步建立了危險廢物鑒別技術體系。根據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實際需要,企業自行選擇具有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能力和資質的技術機構。 隨著危險廢物監管工作的加強和鑒別工作的日益復雜,《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深度落地,在危廢鑒別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為危險廢物鑒別工作起到支撐作用。 污泥是不是危廢?要不要鑒別? 污水污泥是指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幾乎集聚了污水中所有污染物。按其來源分為工業污水污泥、生活污水污泥。工業污水污泥按照管理屬性又分為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園區工業污水廠剩余污泥是否為危險廢物? 1、普通園區工業污水廠,基本是在結論中明確要去鑒定,即生產之后去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判斷。常見于輕工,機電園區。 2、化工園區污水廠污泥,近兩年在審批上基本是按照危廢來定性的。 3、化工廢水處理產生的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 (1)物化污泥基本是按照危廢來定性 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廠內廢水主要有單硝基甲苯和鄰對甲苯胺生產過程產生廢水、設備及地面沖洗水、廢酸濃縮裝置真空泵排水、廢氣處理水、初期雨水和生活廢水等,單硝基甲苯生產過程產生廢水經酸析預處理+Fenton處理后與其他廢水混合進行生化處理。該公司委托鑒定的固體廢物為單硝基甲苯生產過程產生廢水物化污泥與混合廢水生化污泥一并壓濾產生的污泥(以下簡稱委托鑒定的污泥)。經鑒定: 根據《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廢水處理污泥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專家評審意見,該公司單硝基甲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6“有機溶劑廢物”261-001-06“苯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液。按照《關于化工等行業生產廢水物化處理污泥屬性判定的復函》(環辦函〔號)要求,化工等行業屬于危險廢物的生產廢液不作為生產廢水進行管理,其物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適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類其他廢物中“危險廢物物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和殘渣”。因此,該公司單硝基甲苯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物化污泥屬于危險廢物(802-006-49)。 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7-2007),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因此,判定該公司委托鑒定的污泥(單硝基甲苯生產過程產生廢水物化污泥和混合廢水生化污泥的混合物)屬于危險廢物(802-006-49)。該公司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開展委托鑒定的污泥處置工作。 按照這個規則,只要涉及到危廢處置,并且發生了混合的情況,相關物質都屬于危廢。 (2)生化污泥則存在操作空間 張家港保稅區勝科水務有限公司主要接收處理張家港保稅區揚子江國際化學工業園區內各企業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安置區和金港鎮的部分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直接接管,其它工業廢水預處理達到接管要求后接管)。該公司委托鑒定的固體廢物為污水處理站好氧生化處理剩余污泥(以下簡稱委托鑒定的污泥),依據《關于污(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環函〔號),符合申請危險廢物鑒定的要求。經鑒定: 根據《張家港保稅區勝科水務有限公司好氧生化處理剩余污泥危險廢物鑒別報告》(以下簡稱《鑒別報告》)及《鑒別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委托鑒定的污泥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所檢各項指標均未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2007)相關限值,不具有相應危險特性。據此,認為張家港保稅區勝科水務有限公司委托鑒定的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 按照這個規則,生化污泥則是可以去鑒定,根據分析結果來判定不是危廢的。但是又和淮化報告矛盾,畢竟生化污泥也涉及到一些有毒物質的,雖然比例很少。 污水處理廠污泥判斷方法 判定新產生的廢物是否是危險廢物的依據是《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由環境保護部聯合發改委、公安部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危險廢物名錄》根據產生源和組分分為46大類479小類,涉及污水(廢水)污泥相關“危險廢物”的數量共93小類,主要含有機類污染物、重金屬類污染物、有機類污染物或重金屬污染物的復合物,占整個名錄小類的19.4%。 在危險廢物名錄以外,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泥需要鑒別。鑒別要點是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材料和反應工藝確定含有哪些有毒有害物質,并與《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中列舉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對照,選取其交集部分作為有毒有害物質鑒別對象,其浸出量或含量超過標準值即為危險廢物。 2009年2月28日住建部、環保部、科技部聯合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是污泥處理處置過程監管的政策依據。所謂的標準、規范是具體技術路線的污染物控制或排放要求。比如,如果污水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在貯存過程中要依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如果污水污泥屬于危險廢物,那么它的貯存要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標準》的要求。另外,在污水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還有標準和規范,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污水處理污泥資源化產品問題 只要含有毒有害物質都要用產品的標準來控制,也是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控制。這是用廢物制作產品的特殊屬性要求。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標準為例,城鎮污水處理廠用污泥制磚不能隨便制,雖然是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但要有標準控制,因為它含有重金屬、有機類污染物和病原體,制磚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才能制。 對于一般固體廢物,鼓勵資源化利用,但是沒有資源化利用價值的污泥,且難以消除或減少其危害性,要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質。 1.控制路徑 (1)高溫熔融處理,目的在于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質釋放到環境中; (2)填埋。對市政污水處理廠污泥,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標準;對污水污泥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填埋。 2.哪些危險廢物能夠摘帽? 按照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37號)《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規定:危險廢物處理后污泥判定規則是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3.目前危險廢物處理后,法規標準有明確規定的三大類 (1)《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規范》,焚燒產生的爐渣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經檢測屬于危險廢物的除外; (2)《鉻渣污染治理技術處理規范》,鉻和鋇浸出濃度小于一定數值可以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到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填埋; (3)《關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飛灰經過耦合固化、穩定化,其含水率、二噁英含量和浸出液污染物濃度小于一定數值可以到生活垃圾填埋場單獨分區填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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