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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翻翻
時間:2015-07-23 10:30來源:吉林日報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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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調整將企業排放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6元調整至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7元調整至每污染當量1.4元。在每一個污水排放口,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需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從吉林省延吉市環保局獲悉,延吉市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新征收標準已于今年7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此次調整將企業排放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6元調整至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7元調整至每污染當量1.4元。在每一個污水排放口,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需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吉林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本次調整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及相關規定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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