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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環保廳印發《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規范建設項目環評中介服務工作指南(試行)》
時間:2014-12-26 11:28來源:福建環保廳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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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規范建設項目環評中介服務工作指南(試行)》
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規范建設項目環評中介服務工作指南(試行)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為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環評從業和服務行為,進一步提速增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規范對象
本工作指南的規范對象為持有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且在福建省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
二、規范事項
環評機構在環境保護部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受建設單位(業主)委托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工作,具體服務事項包括:
1.接受建設單位(業主)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統稱“環評文件”)。
2.提供環評審批涉及的環保政策、法規、規劃、程序以及前置審批條件等技術咨詢。
3.指導建設單位(業主)提供開展環評工作所需的工程內容和建設方案等資料,包括原輔材料、產品方案、生產工藝、裝備和相關技術等資料。
三、服務承諾
在福建省從事環評中介服務工作的環評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廉政建設規定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作出如下從業和服務承諾:
(一)廉潔從業
1.除環評中介服務合同規定的技術咨詢報酬外,環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以任何形式向建設單位(業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在建設單位(業主)報銷雙方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2.環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指使、暗示(或者其他變相方式)建設單位(業主)向環評評審專家、評估機構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饋贈禮金、有價證券等,不支付、不指使或暗示建設單位(業主)支付應由環評評審專家、評估機構和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身(個人)支付的費用,不組織參加可能影響環評文件評估、審查、審批公正性的娛樂、旅游、餐飲等活動。
3.環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環評中介服務收費標準,不抬高環評費用超標準收費,不隨意壓低環評費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環評服務市場。
(二)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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