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八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充電智能服務平臺、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等。 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居住區(或住宅小區)、單位在其場所內停車位安裝的不對社會開放的充電基礎設施。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對社會開放,可對各種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充電基礎設施。 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是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等合并建設的,獨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規劃的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明確責任、規范服務、加強監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參與、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充電服務市場。 第五條 省發改委負責全省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與投資管理,省經信委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行業管理,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聯席會議其他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承擔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 第六條 鼓勵、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先進技術和裝備的研發,經省級科技、質監等相關部門認定符合要求的優先推廣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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