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3)
第三章 家園清潔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條件、地理位置等實際情況,確定鄉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模式,推進鄉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對可降解有機垃圾應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氣處理。 對毗鄰城市及垃圾處理場的村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將生活垃圾與城市生活垃圾一體處理,并逐步擴大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覆蓋范圍;對遠離城市及垃圾處理場的村莊,應當采取村收集、鄉鎮轉運、縣處理等方式處理;不具備轉運條件的村莊,應當選擇適用、安全的技術就地填埋。 村民委員會對本村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進行日常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毀鄉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處置設施。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設或者確定鄉村建筑垃圾處置場所。 在鄉村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建筑垃圾就地填埋或清運到指定場所進行處置,并采取抑塵措施,不得私堆亂放,不得向村莊周邊、河道荒坡傾倒。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廁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鄉村廁所改造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鄉村新建住房,應當配套建設衛生廁所。村民應當對原有旱廁進行符合衛生要求的改造。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畜禽養殖戶應當遠離村莊和人群聚集地,根據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的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 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戶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業消納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實現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的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鄉村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推廣民用清潔燃燒爐具,引導村民使用電能、太陽能、燃氣、沼氣、地熱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鄉村街道堆放加工原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抑塵、除味、廢棄物處理、綠化等清潔工作,保持區域內清潔衛生,防止對鄉村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鄉村公共區域、住宅庭院、閑置宅基地等清潔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鄉村的清潔衛生。 村莊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墻面完整,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的外墻面、立面應當保持清潔,可以繪制文化墻。 村民應當對住宅庭院、房前屋后進行清潔。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莊保潔制度,就村莊的保潔事項與提供清潔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約定。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約定向提供清潔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支付勞務報酬,并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潔。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保潔費。 保潔費應當專款專用,其收取和使用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并組織實施村規民約,通過與村民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村民的清潔責任,加強對村民開展清潔活動的督促,對沒有完成清潔工作的村民予以批評教育。 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鄉村清潔出現的問題和情況,鼓勵村民積極參加清潔活動,通過創建星級農戶、美麗庭院等活動,引導村民形成文明鄉風民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家園清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糞便,堆放秸稈、樹枝、雜物;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涂、張貼廣告和海報等宣傳品; (三)在村莊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四)其他影響家園清潔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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