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4)
第四章 田園清潔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高效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推進生物有機肥、低毒低殘留農藥、可降解地膜的應用,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建立農藥、化肥包裝廢棄物的有償回收模式,逐步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置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不得將有毒、有害廢物用做肥料或用于造田。 第二十七條 從事種植業的農民、農業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并加強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等的管理,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的要求,妥善處理,不得露天焚燒。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的保護和治理,對已被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管理。對輕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采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進行治理;對污染嚴重難以治理、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依法將其劃定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村莊內部及周邊、河道溝渠兩側、荒山荒地和鄉村道路兩側開展植樹綠化活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田園清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用薄膜等生產廢棄物; (二)在鄉村道路、田間通道隨意傾倒、堆放垃圾、糞便、秸稈、樹枝、雜草和其他廢棄物; (三)違法砍伐村莊內部及周邊、河道溝渠兩側、荒山荒坡、鄉村道路和田間通道兩側的樹木,破壞植被; (四)在耕地、林地和鄉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 (五)其他影響田園清潔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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