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關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煤層氣產業發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煤層氣產業發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16〕12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煤層氣行業生產實際,現就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煤層氣產業發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規劃計劃,優先給予保障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優化項目布局原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調整時,將規劃期擬實施的煤層氣產業項目用地,納入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應保盡保。省政府確定的煤層氣產業重點項目用地,在下達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單獨列出;其他項目用地,在下達市、縣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優先保障。 二、根據用地特點,改進報批工作 (三)對項目用地實行分類報批與供應。 1.統一報地范圍。煤層氣勘查期間臨時使用的簡易道路、橋梁、礦區內管網、井場等地面作業設施用地和作業人員臨時生活設施用地,屬臨時用地;煤層氣儲藏、壓縮、液化、發電(移動式除外)、集氣站等用地,屬建設用地。轉入抽采階段,企業認為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將部分臨時使用的地面設施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2.臨時用地報批。項目需要臨時用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使用兩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如繼續使用時間過長,按照建設用地報批。 3.建設用地報批。根據項目用地的實際情況,可以按單獨選址項目報批,也可以按分批次用地報批。 按照《劃撥用地目錄》中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分類,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加工利用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以根據企業申請,靈活采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如10-15年)、長期出讓等多種方式供地。 4.項目用地標準。在國家出臺煤層氣項目用地標準前,參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2009年頒發的天然氣項目用地標準報批。確需突破該用地標準的,用地單位應當說明原因和依據,由與項目立項審批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節地評價和專家評審、出具評審論證意見。煤層氣抽采井場用地,不列入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范圍;但礦區集氣站、增壓站等用地,要做節地評價。 5.先行用地。國家立項或列為國家重點工程、需要國務院審批項目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以按照國土資源部規定申請辦理先行用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并在獲得批準后6個月內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 6.有條件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全生產要求的前提下,鼓勵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煤層氣產業項目。 (四)簡化用地報批要件的特殊規定。 1.項目批準文件。參照石油天然氣勘查開發用地模式,中石油、中石化、中聯煤(中海油)等中央直屬企業下達的煤層氣開發生產計劃或可研批復,可作為省政府批準權限內項目用地手續的立項文件。其他企業的項目可研報告,經有批準權的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備案)后,作為辦理項目用地手續的要件。 2.試采批準書。在取得油氣采礦許可證之前,需在礦區配套建設永久性設施的,探礦權人可以持勘查許可證和試采批準書,在省政府批準權限內申報建設用地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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