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全文】(2)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環境保護。 10.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規定范圍內新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企業。布局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應考慮周邊環境的不利影響。(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1.嚴格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以及其他排放重點管控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上述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2.科學有序開發未利用地。縣級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要組織對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未利用土地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土壤環境質量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對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開展巡查。(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3.在大同市、朔州市等地開展鹽堿地改良試點。(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財政廳配合,大同市、朔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土壤污染源監管。 14.強化工業污染源監管。 ——重點監管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國家級現代農業示范區、省級現代農業示范縣、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11個設區市建成區、城市周邊污水灌溉區等重點區域;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重點監控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設區市人民政府要與行政區范圍內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責任和措施,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發布山西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列入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要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制定自行監測計劃,對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進行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嚴肅查處污染物隨意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隨意處置,以及其他破壞土壤環境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內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守法情況進行抽查;加大對重點行業企業的環境監管和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超標和超總量排放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采取私設暗管或滲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將企業拆除過程環境風險納入監管范圍。2017年起,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保、經信部門備案,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5.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 完成重點行業涉重金屬企業清查,建立涉重金屬企業環境管理清單。將重金屬達標考核納入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嚴格重金屬排放達標監管和總量控制。涉重金屬國控企業按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安裝重金屬自動在線監控設備,并實現與環保部門數據聯網。(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6.嚴防礦產資源開發和工業固體廢物污染土壤。 ——安監部門需完成全省范圍內歷史遺留尾礦庫(不含已關閉)的安全排查工作,確定各級重點監管尾礦庫名單,并監督企業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嚴防尾礦庫發生潰壩、洪水漫頂等事故。(省安監局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制訂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和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整治方案,監督有關企業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完成全省廢舊汽車拆解、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清理整頓。(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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