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全文】(4)
(七)強化環境監測和科技支撐工作。 1.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跨市縣主要河流交接斷面和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自動站建設,新建15個飲用水源水質自動監測站。認真做好水環境質量監測、執法監測和應急監測工作,嚴格控制監測數據質量,及時公開監測信息,全面、準確反映水環境質量狀況、水污染物排放狀況、存在問題和整治成效。 2.加強適合本省的水污染防治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力度。建設一批示范項目,制定工程技術規范,建立我省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和信息反饋機制及定期完善修訂機制。 (八)信息公開及環境風險防范工作。 1.依法公開環境信息。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定期公布環境保護“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結果。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市縣要制定達標方案,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的編制、審批、備案和公開,并報送省政府備案,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建立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體系,地級以上城市每季度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完善水環境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逐月發布全省水環境質量狀況。公布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等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情況。 2.落實地方管理機制。針對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重點工作建立工作管理臺賬,按季度動態更新。 3.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定期評估沿江河湖海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的環境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各市縣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主體責任,明確預警預報和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定期開展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演練,妥善應對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 三、工作要求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市縣政府要統籌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海南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動方案》,確定年度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有序推進本轄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完成水環境質量目標。省直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各項工作指導監督和進展調度,確保各項工作按照任務完成時限順利推進。 (二)加強工作調度。為全面掌握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省水務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海南海事局等單位自2017年4月起,每雙月5日前,將涉及本系統水污染重點工作事項進展情況報送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三)強化結果運用。每年初,省政府將組織對上年度市縣政府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及時向各市縣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將作為市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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