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關于做好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
三、大力推進VOCs深化治理 各市要按照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要求,深入開展VOCs污染治理,大力推進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VOCs綜合整治,石化和連續生產化工企業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實施“源頭削減、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全過程防治措施,推動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和工藝技術升級,建立“一廠一策一檔”制度,重點推進16個省級涉氣重點區域和石化、包裝印刷、農藥、醫藥、合成樹脂、化纖、橡膠和塑料制品制造、工業涂裝、合成革、制鞋、紡織印染等行業VOCs治理。加快實施更嚴格的新車排放標準,強化在用車排放控制,繼續推進老舊車淘汰。全面提升燃油品質,加快實施國Ⅵ汽油標準。大力發展綠色交通,實施道路暢通工程,推進城市軌道和公共交通建設。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運輸船舶、儲油庫和加油站的油氣回收治理。推進汽修行業VOCs治理,開展城市干洗業廢氣整治,加強城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治理。 四、嚴格管控建設項目VOCs增量 排放VOCs的新、改、擴建項目,必須按照“一流的設計、一流的設備、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則進行建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削減替代制度,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和《浙江省工業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浙環發〔2016〕46號)等相關規定,空氣質量未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的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和臺州等市,建設項目新增VOCs排放量,實行區域內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舟山和麗水實行1.5倍削減量替代。按照“以減量定增量”原則,結合地方制定的VOCs總量控制計劃,對VOCs指標實行動態管理,嚴格控制區域VOCs排放量。 五、切實加強監測監管執法 加快VOCs監測體系建設,全面開展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實驗室分析能力、組分在線監測、執法裝備、監測監控平臺等VOCs監測監控預警體系建設,重點企業要安裝廠界和排放口VOCs在線監測系統,省級重點區域和其他重點整治園區要配置VOCs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形成點、線、面結合的VOCs監測監控體系。建立企業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定期報告制度,加強信息公開。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落實企業治理主體責任,加快實施涉VOCs工業企業排污許可制,加強VOCs排污收費,嚴格執行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重點企業開展VOCs監督性監測,加大監測頻次,推進VOCs有組織、無組織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建立“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機制,開展VOCs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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