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2)
第七條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協調,省環保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計委等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應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電子信息在內的工作臺賬,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和自評打分,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環保廳,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工作方案》各任務牽頭單位;《工作方案》各任務牽頭單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環保廳。自查報告應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等完成情況。 (二)部門審查。《工作方案》各任務牽頭單位會同參與部門負責相應重點任務的考核,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及打分,形成書面意見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省環保廳。 (三)組織抽查。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雙隨機”(隨機選派人員、隨機抽查部分地區)方式,根據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的自查報告、《工作方案》各牽頭部門的書面意見,對被抽查的地方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報告。 (四)綜合評價。省環保廳根據審查、抽查情況,結合國家對我省考核結果作出的綜合評價,形成最終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第九條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環保廳進行通報,向社會公開,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水質改善明顯和進步較大的地方進行通報表揚。省級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方,由省環保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等約談該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并暫停審批該地有關區域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整改期滿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相關部門取消其獲得的省級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方,除暫停審批該地所有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時,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湖北省實施〈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細則》等要求,依法依紀依規進行追責問責。 第十條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在考核中發現干預、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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