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督導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方案(附未完成治理清單)
湖北省環境保護委員會文件 鄂環委〔2017〕8號 關于印發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專項督導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相關部門: 為做好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督導反饋意見整改工作,加快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督導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督導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方案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 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督導 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方案 為貫徹《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有關要求,加快推動2017年度目標任務完成,2017年9月14日至19日,由環保部、住建部、交通部、農業部、衛計委等部門組成督導組,對湖北省2017年《水十條》實施進展進行了專項督導。現就做好督導組反饋意見整改及推進中央環保督察有關水環境問題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國務院《水十條》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鄂政發〔2016〕3號)要求,按照水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原則,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以長江大保護為重點,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切實抓好《水十條》專項督導反饋意見整改落實,逐條開展清單式整改,實行臺賬管理、限期銷號,確保按期完成年度環保約束性指標考核任務。結合整改工作,舉一反三,不斷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機制,保障水生態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二、整改原則 (一)堅持統籌兼顧。堅持把《水十條》專項督導反饋意見整改與省政府綜合督查工作相結合,與推進長江大保護和綠色發展相結合,統籌協調促進。立足當前水環境嚴峻形勢,抓好突出問題解決,全面推進水污染防治各項重點任務落實。 (二)堅持問題和目標導向。重點圍繞國家年度考核和督導的8項重點任務(附件1),實行臺賬式、清單式管理,明確任務、問題、責任、時限四個清單,做到標本兼治、點面結合、系統發力,確保完成2017年度《水十條》各項目標任務。對需要長期持續整治的,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保障到202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 (三)堅持信息公開。充分運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平臺,全面跟蹤各地整改工作進展,及時公布整改落實情況和重點問題查處情況,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三、主要任務 (一)突出抓好水質不達標和風險斷面整治。嚴格落實長江大保護要求,重點加強不達標斷面整治。對截至9月未達到年度目標的洪湖、斧頭湖、天門河拖市、倒水馮集、清江七要口等6個斷面(附件2),相關地方應持續加大整治力度,及時優化調整達標方案,落實項目化、清單化管理,必要時采取停產、限產、限排、生態補水、水量調度等超常規手段和強力措施,堅決扭轉水質惡化趨勢,整治進展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截至9月水質雖然達到優良但存在超標風險的灄水灄口、倒水龍口等17個斷面,要針對性地加強風險管控和預警監測,強化水環境精細化管理,從水質目標類別管理向濃度管理轉化,根據年度目標和現狀水質,將濃度管控目標分解落實到月,及時掌握水質變化原因,提出整治對策和措施,細化落實各項任務和工程,確保水質優良斷面水質不下降,達到國家考核要求。加強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及質控,確保水質數據準確。同時加強水質監測預警分析,做好水質改善應急處置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督辦落實,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落實。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加快黑臭水體整治銷號。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調水引流、生態修復等措施,解決污水直排等突出問題,實施黑臭水體整改銷號制度。目前武漢市建成區10個尚未完成整治任務的黑臭水體(附件3),要倒排工期,專項督辦,對其中巡司河等7條列入住建部、環保部掛牌督辦名單的黑臭河流,加大治理和督辦力度,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銷號。其余地市應于2017年底前全面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地級及以上城市每半年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治理情況。(省住建廳會同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依責督辦落實) (三)推進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針對督導組指出的縣級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工作薄弱、檔案散亂不全以及洪湖市陵園水廠水源地、監利縣第二和第三水源地等環境問題,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在一級保護區設置隔離防護設施,規范警示標牌,完善水源管理檔案。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對現有137個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234個問題,按照省政府督查通報要求,明確時限、落實責任,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環境問題整改任務。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編制完善應急預案及風險源名錄,開展應急演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省水利廳會同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衛計委等依責督辦落實) (四)扎實推進工業污染治理。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 40家未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集聚區應在2017年底前完成建設任務;已建成但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或未聯網的污水處理設施,必須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在線設施建設并聯網(附件4)。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加強工業園區環境監管,對超標排放的企業或園區一律采取按日計罰、限產停產等措施。對依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的,根據園區相關規劃要求和實際情況,盡快研究提出建設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設施的計劃方案,在建或擬建的工業污水處理設施要加快建設進度。實施重點行業清潔化改造,各地應組織制定造紙等十大行業專項治理方案,推進造紙、鋼鐵、氮肥、印染、制藥、制革等六大重點行業清潔化改造,對全省未完成改造的8家企業(附件5),加強督辦檢查,2017年底前必須完成改造任務。針對督導組現場檢查發現的當陽市華強化工合成氨排放廢水出水COD、襄陽華海科技有限公司出水懸浮物等數值失真等問題,加強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監管,全面開展排查并限時整改。定期公布環境保護“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公開重點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等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省環保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國土廳、省能源局等依責督辦落實) (五)加快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各地應切實落實石油銷售企業的治污主體責任,特別是督促民營銷售企業,明確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換改造工作計劃,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對武漢市、襄陽市、荊州市、十堰市等地完成率低于35%的,制定計劃并加快推進實施。按照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加油站等地下油罐未采用有效防滲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以罰款。(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等依責督辦落實) (六)加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力度。針對督導組指出的老城區存在雨污合流、污水收集“毛細血管”不暢、管網老化、截污滯后,特別是十堰市鄖陽區城關污水處理廠、武漢市黃陵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明顯偏低等問題,各地要加強污水管網滲漏排查和整改,加快城鎮污水收集管網特別是支線管網建設,提升污水收集處理效益。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敏感區域8家未完成提標改造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必須于2017年底前全部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附件6)。(省住建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等依責督辦落實) (七)加快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加快部分市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關閉搬遷工作,進度相對滯后的黃石市、襄陽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州等地區應強化現場督辦(附件7),確保2017年底前全省按期完成關閉或搬遷任務。結合督導組現場檢查發現的襄陽市襄大農牧有限公司未辦理環評手續且違法排污、武漢市江夏區榮欣公司糞污消納能力有限且配套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等違法問題,進一步加強規模畜禽養殖環境問題排查,履行防治監管責任,同時建立基礎信息管理臺賬、落實環評制度、加強執法檢查,積極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省農業廳會同省環保廳依責督辦落實) (八)加快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前尚未完成環境整治任務的798個新增建制村莊(附件8),必須嚴格按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和環保部明確的整治標準,于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務。各地應統籌利用扶貧、住建、農業、水利、農辦、旅游等資金資源和政策措施,加快項目推進落實。按標準規范組織新增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驗收,以新增建制村為單位、以分項目為單元,逐項收集整理資料,于2017年底前建立形成系列化、標準高的項目管理臺帳。(省環保廳會同省住建廳、省衛計委、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依責督辦落實) (九)加強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目前未按《水十條》要求印發實施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長江干線8市,應加快預案編制實施進度。2017年底前,設區的地級及以上城市應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的編制并發布;組織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和海事、港航、漁政漁港監督、環境保護、城建等部門的聯合監管制度。加快推進港口碼頭污染物的接收能力建設,并與城市污水收集處理、垃圾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有效銜接。(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依責督辦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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