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發《浙江省清新空氣示范區評價辦法(試行)》
浙江省清新空氣示范區評價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建設清新空氣示范區,在全省形成爭先創優的氛圍,根據《浙江省生態文明示范創建行動計劃》和《浙江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城市“清新空氣示范區”的申請和評定。 第三條 “清新空氣示范區”是為表揚各縣級以上城市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大氣污染防治體制機制健全,打贏藍天保衛戰各項任務完成,成效顯著,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人民群眾藍天幸福感明顯增強而設立的稱號。 第二章 評選方式 第四條 “清新空氣示范區”每年評選 1 次,依據當年度各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和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確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清新空氣示范區”分為市、縣兩級。每年的授予名額分別為縣級以上城市總數的 20%左右。 第六條 “清新空氣示范區”采取申報、審核制。 第七條 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大氣辦”)負責全省“清新空氣示范區”評選組織實施工作,有關成員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審核工作。 第三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八條 市級“清新空氣示范區”申報基本條件: (一)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二)全面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年度工作任務。 (三)大氣污染防治體制機制健全,形成強大合力,大氣環境監測執法能力和隊伍建設適應打贏藍天保衛戰新形勢新要求。 (四)當年發生下列重大大氣事件次數為 0: 1.重大及以上大氣突發環境事件; 2.重污染天氣:空氣質量指數達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級別。 (五)根據《浙江省清新空氣(負氧離子)評價技術規范(試行)》,當年清新空氣等級評價程度“不清新”的天數占比小于 8%。 (六)所轄區域涉氣環境問題被中央媒體曝光累計2次(含)以下。 第九條 縣級“清新空氣示范區”申報基本條件: (一)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二)全面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年度工作任務。 (三)大氣污染防治體制機制健全,形成強大合力,大氣環境監測執法能力和隊伍建設適應打贏藍天保衛戰新形勢新要求。 (四)當年發生下列重大大氣事件次數為 0: 1.重大及以上大氣突發環境事件; 2.重污染天氣:空氣質量指數達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級別。 (五)具備清新空氣(負氧離子)評價條件,含基本站 2 個(城市站和氣象站各 1 個)、功能站 1~3 個。 (六)涉氣環境問題未被中央媒體曝光,被省級媒體曝光累計 2 次(含)以下。 第十條 “清新空氣示范區”申報應提交自查報告,包含: (一)當年環境空氣質量情況; (二)當年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三)大氣污染防治體制機制和能力、隊伍建設情況; (四)當年未發生突發大氣環境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氣的證明材料; (五)當年清新空氣等級評價結果,包括不同空氣清新等級(很清新、清新、一般、不清新)在全年的占比。 (六)被相關媒體曝光情況。縣級城市應同時提供市級初審意見。 第四章 申報及核準 第十一條 每年 1 月份,各設區城市、縣級城市應當對上年度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情況開展自查自評,縣級城市由所在市組織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設區城市、縣級城市,由各設區市統一向省大氣辦申報。 第十二條 省大氣辦接到申報后,組織進行審核,根據申報、初審和省級有關部門審核等情況,提出授予“清新空氣示范區”建議名單,按程序報批審定后公布。 第十三條 對“清新空氣示范區”實行動態管理。已獲得“清新空氣示范區”的城市,如下一年度繼續達到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基本條件的,上年度獲得的“清新空氣示范區”可以繼續保留,且不占用下一年度的名額;如下一年度未達到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基本條件的,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達到基本條件的繼續保留“清新空氣示范區”,整改后達不到基本條件的取消“清新空氣示范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表:“清新空氣示范區”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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