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規劃、設計、建設、改造、運營、拆除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綠色建筑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第三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全面推進、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的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資金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筑。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和培訓,培育市場導向下的綠色建筑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筑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綠色建筑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綠色建筑科學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綠色發展意識。 第二章 規劃、設計與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的編制導則。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筑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綠色建筑等級及布局要求,包括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等內容,明確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綠色建材應用的比例。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筑相關地方標準,積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更高要求的企業標準。 推進與北京市、天津市綠色建筑地方標準協同工作,加強信息交流共享,促進京津冀綠色建筑產業協同發展。 第十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下列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一)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 (二)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積大于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提高綠色建筑發展要求,促進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推動城市新區、功能園區創建綠色生態城區、街區、住宅小區。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的農村住房建筑設計規范,引導農村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區應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墻體保溫技術、高性能門窗技術和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鼓勵農村個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參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和控制指標,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和選用的技術;在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并編制綠色建筑設計說明或者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筑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監理單位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實施情況納入監理范圍。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查驗。建設工程不符合綠色等級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的建筑上設置標牌,標明該建筑的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節能措施、節水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運營、改造與拆除 第十九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節能、節水、綠化、垃圾處理、維護維修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節能、節水設施以及建筑用能分項計量、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三)維護維修外墻、外窗等建筑圍護結構以及有關設施設備;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筑運營要求的物業管理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綠色建筑運營要求納入物業管理制度,由技術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民用建筑能源資源消耗統計監測平臺,實現與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企業的數據共享,并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數據納入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綠色建筑運營評估工作。 統計監測數據和運營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推進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 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綠色改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建筑拆除報廢的指導工作。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物,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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