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省政府令第32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23號 《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已經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9年1月22日 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綠色建筑引導、激勵機制,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科技、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和宣傳,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裝配式建筑等內容,并確定各類新建建筑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七條 綠色建筑按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的技術應用水平,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3層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采用國家和省規定的綠色建筑標準。其中,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城鎮新區應當按照綠色生態城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推動綠色建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第八條 需要審批、核準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九條 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條件、建設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等有關指標,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編制建筑設計方案。有關部門在審查建筑設計方案時,對不符合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以及采取的綠色技術措施等內容,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施工單位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采取綠色建造措施,降低資源、能源消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止噪聲污染、工地揚塵等,其所需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綠色建筑標準,采取抽查、抽測等方式,對建筑質量責任主體和建筑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竣工驗收不得通過。 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測評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當責成有責任的單位進行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以及技術措施、節能設施的保修期限和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銷售合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在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對空調通風、電氣和智能控制、給排水等系統進行綜合效能調適,保證各系統協調運行,達到設計要求。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系統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水、電、燃氣、供暖和空調系統分戶、分項計量;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水、電、燃氣等可實現遠程讀數記錄;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排放達標; (五)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建筑外圍護保溫系統、建筑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節能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綠色建筑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技術措施發揮實際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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