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2)
第六章 揚塵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環衛、園林綠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制定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 (三)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五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五十五條 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設備;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攪拌混凝土、攪拌砂漿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散裝預拌干粉砂漿加水攪拌除外;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 第五十六條 道路保潔應當采用低塵作業道路機械化清掃、市政道路機械化高壓沖洗、灑水、噴霧等措施,并根據道路揚塵控制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降低道路揚塵污染。 第五十七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對未實現密閉運輸或者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不予運輸及處置核準。 第五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石棉物質的建筑材料。 對已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質的建筑物進行保養、翻新、拆卸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質。 第五十九條 干散貨碼頭應當采取干霧抑塵、噴淋除塵、防風抑塵網或者密閉運輸系統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第二節 餐飲污染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產生異味的餐飲場所還應當安裝異味處理設施;大中型餐飲場所還應當安裝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至少每季度對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設施進行一次清洗維護并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六十一條 新建商住綜合樓、居民住宅樓以及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應當配套設立專用煙道,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 已建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鼓勵居民家庭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減少油煙排放。 已設立餐飲場所的商住綜合樓和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應當加裝專用煙道;無法加裝專用煙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餐飲服務場所限期搬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加裝專用煙道的具體標準、程序。 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及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要求。 嚴禁封堵、改變專用煙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 第六十二條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場產生的污水、畜禽糞便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六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應當制定餐飲服務業的油煙、露天焚燒生物質、垃圾等產生煙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監測和預報。 省人民政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排污單位管控清單,采取相應應急減排措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相應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生物質、垃圾露天焚燒和露天燒烤; (五)停止學校和幼兒園組織的戶外活動或者教學活動; (六)增加灑水頻次; (七)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周邊地區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合作機制,定期協商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并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監督協作機制,統籌協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重點區域內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享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依法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處區域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共同做好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八條 編制可能對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有關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開發區、區域產業和發展等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與重點區域內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會商。 地級以上市建設可能對相鄰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 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高污染工藝設備、或者將淘汰的高污染工藝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未按照要求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新建、擴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質等分散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供熱鍋爐,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安裝國家和省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鍋爐等燃燒設備,或者安裝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限制使用的高污染鍋爐、爐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安裝、使用非專用生物質鍋爐或者安裝、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雙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質鍋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經過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為燃料,或者在生物質燃料中摻雜添加燃燒后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其他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物質鍋爐未配備高效除塵設施,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控或者監測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本省生產、銷售超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的包裝或者說明中標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規定,制定操作規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組織生產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除工業涂裝企業以外的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保存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第一款規定,石油、化工、有機醫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根據國家和省的標準、技術規范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八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用柴油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規范要求添加車用尿素等氮氧化物還原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兩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八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規定,未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在禁止攪拌混凝土、攪拌砂漿范圍內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在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使用含石棉物質作為建筑材料,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要求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封堵、改變專用煙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移動源,是指由內燃機為驅動或者牽引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 本條例所稱新車,是指新生產尚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汽車。 本條例所稱在用車,是指已經登記注冊并取得號牌的汽車。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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