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9年工業爐窯污染治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號)和《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2019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9〕25號),深入開展工業爐窯專項治理,持續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全面完成我省工業爐窯達標排放治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分類推進工業爐窯結構升級和污染減排,對治污設施不配套、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各類窯爐進行分類整治,實現工業窯爐全面達標排放。持續推進工業窯爐在線監測設施建設,大幅減少工業窯爐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各類工業爐窯穩定達標排放。 二、工作目標 開展磚瓦窯、石灰窯、隧道窯、焙燒窯以及各類熔煉爐、焙燒爐等關停取締、升級改造、重組整合工作,按照“屬地負責、行業監管、分類施治、依法依規、務求實效”的要求,重點解決工業窯爐治污設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等問題。2019年10月底前,各類工業窯爐全部實現達標排放。 三、主要任務 (一)建立工業爐窯管理清單 各市要以鋼鐵、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為重點,針對熔煉爐、熔化爐、燒結機(爐)、焙(煅) 燒爐、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窯)、煉焦爐、煤氣發生爐等9類窯(爐),開展拉網式排查,并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緊密結合,于2019 年3月底前建立詳細管理清單。 (二)加大工業爐窯淘汰力度 2019年10月底前,淘汰全省范圍內所有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基本取締燃煤熱風爐、鋼鐵行業燃煤供熱鍋爐;有色行業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窯、燃煤反射爐、以煤為燃料的熔鉛鍋和電鉛鍋;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高爐煤氣、焦爐煤氣實施精脫硫改造,煤氣中硫化氫濃度小于20 毫克/立方米。 (三)實施工業爐窯深度治理 1. 有色金屬(含氧化鋅)行業。2019年底前,有色冶煉及壓延企業的焙燒爐、冶煉爐、熔煉熔化爐完成提標治理。 (1)銅、鋁(不含氧化鋁)、鉛、鋅工業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2. 玻璃制品(玻璃纖維)行業。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條件的玻璃制品(玻璃纖維)企業完成提標治理。 (1)實施玻璃熔爐除塵脫硫脫硝改造,在基準氧含量9%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100、26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3. 耐材行業。2019年底前,全省符合條件的耐材企業的燒成、烤花(輥道窯、隧道窯、梭式窯)工序完成提標治理。 (1)窯爐煙氣在基準氧含量18%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4. 鐵合金行業。2019年底前,全省符合條件的鐵合金企業完成提標治理。 (1)礦熱爐、精煉爐要封閉并安裝除塵設施,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使用煤氣全封閉窯爐生產鐵合金煙氣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2)中頻電爐鐵合金企業,中頻電爐爐口以上建設封閉式集氣罩,集氣罩面積應將出鐵口(澆注口)覆蓋在內并安裝配套的袋式除塵設施,顆粒物濃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3)烘干爐采用天然氣(LNG)、液化氣、電等清潔燃料,安裝袋式除塵器,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4)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5. 陶瓷行業。2019年底前,符合條件的建筑陶瓷和日用陶瓷企業完成提標治理。 (1)噴霧干燥塔、陶瓷窯窯爐煙氣在基準氧含量18%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6. 磚瓦窯行業。2019年底前,符合條件的磚瓦窯企業完成提標治理。 (1)人工干燥及焙燒煙氣在基準過量空氣系數1.7%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30、300、2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7. 剛玉工業。2019年底前,剛玉企業的熔煉爐、熔化爐、鋁石窯完成提標治理,窯爐煙氣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 10毫克/立方米,其他污染因子達到《河南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066-2015)要求。 8. 石灰制造行業。2019年底前,符合條件的石灰制造企業完成提標治理。 (1)石灰窯實施除塵脫硫脫硝改造,在基準含氧量10%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暫未制訂行業排放要求的其他工業爐窯,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執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達不到相關要求的,實施停產整治。全面淘汰環保工藝簡易、治污效果差的單一重力沉降室、旋風除塵器、多管除塵器、水膜除塵器、生物降塵等除塵設施,水洗法、簡易堿法、簡易氨法、生物脫硫等脫硫設施。 對已有明確轉型轉產、退城入園、關閉退出規劃的企業,可不再實施深度提標治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轄市建成區的有色(含氧化鋅)、玻璃制品(玻璃纖維)、耐材、鐵合金、陶瓷、磚瓦窯、剛玉、石灰企業的所有生產工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五)建設工業爐窯在線監測設施 2019年9月底前,以煤(煤矸石、粉煤灰)、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為燃料或原料的工業窯爐企業,要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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