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
第三十一條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教育、勸導;經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廚余垃圾采用生化技術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生活垃圾經過處置產生的生物廢渣、爐渣、飛灰等,應當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條件下,進行綜合處理利用。 第三十三條 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預案,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 (三)嚴格按照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及時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四)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數據; (五)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七)國家和本省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 以下生活垃圾的處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并拆分再處理后,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二)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體積較小的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置; (三)日常生活中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按照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兩種進行分類,其中裝修中廢棄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陶瓷等應當裝袋,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裝修中廢棄的金屬、木材、塑料和玻璃等應當捆扎或者裝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裝修中廢棄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 第三十六條 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主要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置的模式。 農村廚余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技術等方式就地處置,直接堆肥或者生產沼氣;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偏遠地區和人口分散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置。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等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媒體開展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營造氛圍,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 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督促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衛生管理責任時,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物業服務范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措施,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鼓勵環保公益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監督。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利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監督檢查制度。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需要聘請生活垃圾管理監督員協助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工作,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相關主管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考評內容。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暢通舉報和投訴渠道,及時受理和調查核實有關生活垃圾管理事項的舉報和投訴,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社會信用管理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拒絕按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一千元。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關閉、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相應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識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管理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分類收集或者運輸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生活垃圾或者將工業廢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生活垃圾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生活垃圾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分類標準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縣、自治縣綜合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大件垃圾,是指整體性較強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處理的廢棄物,包括廢舊家具和辦公器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廚房用具以及其他各種大件物品等。 本條例所稱裝修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或者廢棄物,包括裝修產生的混凝土、砂漿、涂料、油漆等。 第六十一條 船舶及海上作業設施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 第六十二條 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職責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三條 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亞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級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本省其他市、縣、自治縣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時間,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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