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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實施方案(2)
時間:2014-11-25 09:59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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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保研究網訊,為確保 2015 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順利完成,根據《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辦法》(環發〔201〕18 號)和《中央對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4〕92 號),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五、2015 年監測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質監測 嚴格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202)、《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關標準和規范,應加強實驗室質量控制。 1.監測斷面 按照經環境保護部批準(詳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考核縣域地表水質監測斷面、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和重點污染源名單》,環辦〔2012〕143 號)或認定的斷面開展監測。 2.監測指標 采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202)表 1 中除糞大腸菌群以外的 23 項指標。 3.監測頻次 國控斷面每月監測一次;省控和市控斷面分別按照所屬省(區、市)和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已規定的頻次開展監測;南水北調水源區相關考核縣域的監測頻次,按照《關于開展丹江口水庫區及其上游水質專項監測的通知》(總站水字〔2012〕85 號)有關要求開展監測。對于新設立的地表水質斷面,每季度至少監測 1 次,全年至少監測 4 次。 4.監測時間 應在各監測月份的上旬(1-0 日)完成水質監測的采樣及實驗室分析。對于因縣域內只有季節性河流或無地表徑流而無法正常采樣的,須報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并征得環境保護部同意后,可以不開展地表水質監測。 (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僅在被考核縣域的縣城建成區開展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嚴格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6)、《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 194—205)、《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 193—205)及《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關標準和規范,應加強監測過程的質量控制。 1.監測點位 按照經環境保護部批準(詳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考核縣域地表水質監測斷面、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和重點污染源名單》,環辦〔2012〕143 號)或認定的點位開展監測。 包括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等 3 項指標。 3.監測頻次 采用自動監測的,每月有效監測天數不少于 21 天;采用手工監測的,按照五日法開展監測,每季度至少監測 1 次,每年至少監測 4次。 (三)重點污染源監測 根據污染源類型執行相關的行業標準、綜合排放標準或監測技術規范,同時做好監測過程及分析測試記錄,并編制污染源監測報告。 1.監測對象 按照經環境保護部批準(詳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考核縣域地表水質監測斷面、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和重點污染源名單》,環辦〔2012〕143 號)或認定的重點排污源名單開展監測。 2.監測指標針對不同排污企業,監測其主要特征污染物。 3.監測頻次 每季度監測 1 次,全年監測 4 次。對于當年納入國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的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部有關要求開展監測。 (四)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 嚴格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2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193)、《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關標準和規范,應加強實驗室質量控制。 1.監測對象 包括服務于縣城的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和經環境保護部認定的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 2.監測指標 對于地表飲用水源地,常規監測指標包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202)表 1 中除化學需氧量以外的 23 項指標、表 2的補充指標(5 項)和表 3 的優選特定指標(3 項),共 61 項;全分析指標包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202)中的 109 項。對于地下飲用水源地,常規監測指標包括《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193)中的 23 項;全分析指標包括《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193)中的 39 項。 3.監測頻次 地表飲用水源地每季度監測 1 次,每年 4 次,每兩年開展 1次水質全分析監測;地下飲用水源地每半年監測 1 次,每年監測 2次,每兩年開展 1 次水質全分析監測。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區、市)環境保護、財政主管部門以及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銜接協調,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應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將責任分解,落實到人。探索建立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長效機制,確保考核工作順利實施。 (二)統一工作部署 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和財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合作,統一部署行政區內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扎實開展、有序推進。 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做好數據采集與填報、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基礎能力建設與工作經費保障等工作。 (三)嚴格質量控制 為貫徹落實新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考核工作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及規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審核把關,環境保護部強化監督管理,逐步完善生態環境監測全過程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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