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家電投集團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積極穩妥推進售電側改革,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依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許可證頒發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本通知所指配電網的范圍依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確定;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適用本通知。 (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全國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接受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能源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被許可人依法開展電力業務,受法律保護。 二、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 (四)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 3.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其中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不低于總資產的20%; 4.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5.具有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6.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配電網絡和營業網點; 7.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8.無嚴重失信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申請表; 2.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3.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文件; 4.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 5.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6.配電區域的證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圖; 7.配電網絡分布概況; 8.設立的配電營業分支機構及其相應的配電營業區域概況; 9.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的承諾書;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的承諾書; 10.信用承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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