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2017.7.1起施行)【全文】
環保部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實行終身責任制,2017.7.1起施行)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環保部令第42號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陳吉寧 2016年12月31日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試 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各方責任 第三章 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 第四章 風險管控 第五章 治理與修復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 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稱為污染地塊。 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是指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活動,以及對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 第三條 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具備本條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方面的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組織建立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部的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建設和應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的規定,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在線填報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信息。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與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行為。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對造成土壤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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