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加快推進和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要求,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大力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快實施一批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工程。以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推動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有機結合的污染治理新機制,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不斷提升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排污者擔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排污者擔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并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承擔污染治理費用。第三方治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的委托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排污者與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負責的市場運行機制。 堅持監管執法和信息公開相結合。全面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強化監管和環保執法,著力規范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場環境,全面推進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積極引導新聞媒體、公眾和民間機構參與環境污染治理監督。 堅持政策引導與先行先試。在堅持市場化運作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綠色金融、項目儲備庫、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等政策措施,對第三方治理進行引導和支持,并開展試點示范,及時推廣成熟經驗及做法。 二、明確第三方治理責任 (三)責任界定 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治理服務,依據與第三方治理單位簽訂的環境服務合同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第三方治理單位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在環境污染治理公共設施和工業園區污染治理領域,政府作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時,因排污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導致環境污染,政府可依據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向排污單位追責。 (四)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政府或排污單位與第三方治理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環境服務合同,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政府或排污單位可委托各方共同認可的環境檢測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作為合同約定的治理費用的支付依據。 三、規范企業排放技術和管理要求 (五)完善細化排放要求和技術規范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保部門可督促排污單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進行污染源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或建設工作,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以排污單位依法自行建立臺賬記錄和環保部門建立日常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完善監督管理建檔機制。 (六)規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 排污單位與第三方治理單位應確保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無故停運。因改造、更新、維護、維修環保設施或其他特殊情況需暫停環保設施運行的,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排污單位報告。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建立臺賬記錄,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在線監測數據等能夠反映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必要材料。 四、加強環境監管和信息公開 (七)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 全面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貫徹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重點行業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環保日常監管,引導排污企業委托第三方治理,自覺履行治理污染的責任和義務。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相關排放標準和特別排放限值,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將污染治理設備設施和監測設備設施連續穩定運行等情況納入環境監管重點,著力查處污染治理設備設施或監測設備設施建而不用、時開時停等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治理單位,應依法追責。對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體曝光力度。 (八)鼓勵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 環境保護部及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快推進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臺。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在平臺公開本單位基本情況、第三方治理項目內容、項目驗收情況等內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及時公開隨機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的污染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依法依規公布治理效果不達標、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名單。研究將第三方治理單位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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