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范》(環保篇)(2)
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二十)加強屬地化經營。民營企業要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國內派出人員,依法依規聘用東道國(地區)員工,積極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 (二十一)尊重文化傳統。民營企業派駐境外人員要努力適應東道國(地區)社會環境,尊重當地文化、宗教和風俗習慣。民營企業應積極開展中外文化交流,相互借鑒,增進理解。 (二十二)加強社會溝通。民營企業及其境外分支機構要與東道國(地區)政府保持良好關系,注意加強與當地工會組織、媒體、宗教人士、族群首領、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各界的溝通與交流。 (二十三)熱心公益事業。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堅持義利并重,積極參與當地教育、衛生、社區發展等公益事業,造福當地民眾,樹立服務社會的良好企業形象。 (二十四)推動技術進步。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加強與東道國(地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企業等的合作,共同推動我國和東道國(地區)產業技術交流。 (二十五)完善信息披露。鼓勵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建立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機制,及時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和績效,定期發布社會責任或可持續發展報告。 五、注重資源環境保護 (二十六)保護資源環境。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堅持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經營方式,將資源環境保護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計劃,建立健全資源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二十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民營企業在境外項目建設前,要對擬選址建設區域開展環境監測和評估,掌握項目所在地及其周圍區域的環境本底狀況。 民營企業在收購境外企業前,要對目標企業開展環境盡職調查,重點評估其在歷史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危險廢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況以及目標企業與此相關的環境債務。 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對其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二十八)申請環保許可。民營企業境外建設和運營的項目,要依照東道國(地區)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申請項目建設相關許可。對于暫時沒有環保法律的國家或地區,可借鑒國際組織或多邊機構的環保標準,采取有利于東道國(地區)生態發展的環保措施。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進行環保評估。 (二十九)制定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對可能存在的環境事故風險制定應急預案,并建立與當地政府及社會公眾的溝通機制。 (三十)開展清潔生產。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開展清潔生產,推進循環利用,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開展監測,減少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三十一)重視生態修復。對于由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生態影響,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根據東道國(地區)法律法規要求或者行業通行做法,做好生態修復。 六、加強境外風險防控 (三十二)加強全面風險防控。民營企業要自覺維護國家經濟、產業、技術安全,境外投資經營需加強與國家利益相關風險防范。同時要加強對東道國(地區)政治經濟形勢、民族宗教矛盾、社會治安、恐怖主義、負面輿情民情、災害疫情等信息的關注,項目啟動前做好全面風險評估,投資經營活動中與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東道國(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經常性溝通渠道,最大限度保護企業人員和資產安全。 (三十三)防范法律風險。鼓勵民營企業選聘國內外專業的法律、評估、信用評級等相關機構,嚴格執行重大決策、交易的合規性審核,做好境外投資業務相關的監管規則跟蹤分析和合規培訓,加強與東道國(地區)監管部門溝通,積極配合監管工作。 (三十四)完善安全保障。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強化安全風險意識,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根據不同的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地制定安保措施,并把安全防護費用計入投資成本,保障安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采用符合國際慣例的合同條款,把安全保障條款納入項目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安保責任。 (三十五)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民營企業及其境外分支機構要建立完善境外突發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通過定期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十六)安全事故處理。境外安全事故發生后,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報告,并立即采取必要有效的緊急救助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積極開展事故調查,妥善做好事故處理、賠付和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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