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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0年本)
時間:2020-07-22 10:39來源:http://www.bbm3k.cn 作者:工信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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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0年本)
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2020年本)
一、總則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引導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健康發展,防止環境污染,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本規范條件中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是指對廢舊輪胎進行加工處理,實現資源化利用。其中包括舊輪胎翻新,廢輪胎生產再生橡膠、橡膠粉、熱裂解。
(三)舊輪胎翻新是節約資源、實現輪胎減量化的首選方法;廢輪胎資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為生產再生橡膠、橡膠粉及熱裂解。鼓勵將再生橡膠、橡膠粉作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進行制品生產。
(四)鼓勵輪胎生產企業開展廢舊輪胎綜合利用。
(五)本規范條件中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已建成從事廢舊輪胎加工利用業務的企業。
(六)本規范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項目選址與企業布局
(一)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其施工建設應滿足規范化設計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和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區域,以及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不得新建、改擴建企業。
(三)企業產能設計應與廢舊輪胎可回收量相適應。
(四)企業廠區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應不少于15年),廠區面積、生產區域面積應與綜合利用加工能力相匹配,廢舊輪胎貯存場地應符合回收管理規范的要求。
三、技術、裝備和工藝
(一)企業應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智能的新技術、新工藝,選擇自動化效率高、能源消耗指標合理、密封性好、污染物產排量少、本質安全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裝備及輔助設施,采用先進的產品質量檢測設備。
(二)輪胎翻新應建立穩定的產品質量保障系統;企業應配備輪胎懸掛滑軌、數控打磨機、數控硫化罐等設備,采用釘孔檢測、輪胎充氣壓力檢測等產品質量檢測設備,對翻新輪胎產品實施全流程質量管理。
(三)鼓勵企業優先采用政府部門發布的《國家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裝備目錄》所列的技術裝備。廢輪胎破碎不采用手工方式,廢輪胎破碎、粉碎及分級應采用自動化技術與裝備,鼓勵應用橡膠粉生產自動化集中控制生產線。再生橡膠應采用環保自動化或智能化連續生產裝備,鼓勵應用新型塑化方式生產,精煉成型應采用聯動裝備。熱裂解應采用連續自動化生產裝備。
(四)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工廠建設,應用自動化智能裝備,逐步實現智能化管理。
四、資源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資源利用。
輪胎翻新生產中產生的橡膠邊腳料,廢輪胎加工處理中產生的廢料以及尾氣凈化產生的粉塵等次生固體廢物,應建立臺賬記錄制度,鼓勵企業全部回收利用;企業不具備利用條件的,應建立登記轉移記錄制度,委托其他企業利用處置,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標。
1.輪胎翻新能源消耗:預硫化法綜合能源消耗低于15千瓦時/標準折算條;模壓法綜合能源消耗低于18千瓦時/標準折算條。
2.廢輪胎加工處理能源消耗:從整胎破碎起計,再生橡膠生產綜合能源消耗低于850千瓦時/噸(新型塑化裝備除外);橡膠粉生產綜合能源消耗低于350千瓦時/噸(40目以上除外);熱裂解處理綜合能源消耗低于200千瓦時/噸,其中破碎工序能源消耗低于120千瓦時/噸,熱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80千瓦時/噸。
五、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在項目建成后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企業應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三)翻新輪胎的修補、打磨、膠漿噴涂等作業區,應配備除塵及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相關管控要求的廢氣凈化裝置,對所產生的廢氣和粉塵進行回收處理。
(四)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在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并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和信息公開要求。
1.廢輪胎破碎、粉碎作業區,應設置粉塵收集和高效除塵設施,有效降低粉塵排放。
2.再生橡膠生產應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管控,配備適宜高效的尾氣處理設施,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要求;配備廢水處理裝置,廢水排放達到《污水排放綜合標準》,鼓勵廢水循環利用。
3.熱裂解裝備的尾氣排放應達到《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要求。嚴格熱裂解油、炭黑利用處置管理,防止污染轉移或二次污染。
(五)環境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企業所在地發布地方相關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七)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
六、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
(一)鼓勵企業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配備專業檢驗、檢測設備,構建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明確崗位操作規程、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做到檢驗數據完整、可追溯。
(二)企業應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翻新輪胎產品質量應符合《載重汽車翻新輪胎》《轎車翻新輪胎》《航空翻新輪胎》《工程機械翻新輪胎》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
(四)再生橡膠產品質量應符合《再生橡膠》《再生丁基橡膠》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
(五)橡膠粉產品質量應符合《硫化橡膠粉》《路用廢胎硫化橡膠粉》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
(六)熱裂解產品質量應符合《廢舊輪胎裂解炭黑》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
(七)鼓勵企業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和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建立職工教育檔案。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應做到持證上崗。
七、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設備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企業應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三)廢舊輪胎綜合利用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實施審查、驗收。
(四)企業生產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五)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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