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中期評估及終期驗收管理辦法
時間:2015-10-30 09:44來源:發改委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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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中期評估及終期驗收管理辦法
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中期評估及終期驗收管理辦法
為推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中期評估
第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獨立機構,對實施方案批復滿3年不滿5年的試點城市開展中期評估。
第二條 納入中期評估范圍的試點城市應根據通知要求開展自評估,并向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建部門提交自評估報告。
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建部門應核實自評估報告真實性,并按通知要求報送三部委(須附自評估報告)。
第三條 中期評估的依據為經三部委批復(或批復同意調整)的實施方案,評估事項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土地落實情況和實施主體確定情況;
(二)項目和收運體系建設進展等情況;
(三)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餐廚廢棄物收運補貼政策的落實情況;
(六)對餐廚廢棄物非法收運處理行為的監督執法情況;
(七)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情況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八)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四條 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獨立機構對各地自評估情況進行核查。第三方獨立機構應對試點城市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比例應不少于當年中期評估城市數量的20%。現場抽查結束后,第三方獨立機構應及時向三部委提交中期評估報告。
第五條 中期評估結果分為通過、原則通過和不通過。對不通過的試點城市,取消試點城市稱號,全部扣回已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對原則通過的試點城市,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建部門應加強協調,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整改。三部委在一年內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仍不能達到通過等級的,視為不通過。
第二章 實施方案調整
第六條 實施方案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的,試點城市應及時向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住建部門提交實施方案調整申請。調整方案不得大幅降低餐廚廢棄物處理目標,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相應作出調整,但不得超過原方案補助資金總額。
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住建部門應對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調整方案報三部委批準。實施方案調整申請原則上僅限一次。
第七條 實施方案調整申請包括:
(一)調整說明。包括調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實施方案調整情況、項目調整對試點主要目標的影響分析等。實施方案調整情況應當包括項目建設地點、處理規模、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等。
(二)調整后的實施方案新增建設項目應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八條 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獨立機構對調整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
第九條 第三方獨立機構應及時向三部委提交評審報告。三部委依據評審報告批復調整的實施方案。
第三章 終期驗收和清算
第十條 三部委下發通知,對實施方案批復滿5年的試點城市開展終期驗收。
第十一條 終期驗收以經三部委批復(或批復同意調整)的實施方案為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餐廚廢棄物新增處理能力目標完成情況,以項目運營主體的臺賬記錄為依據。
(二)餐廚廢棄物回收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重點是餐廚廢棄物收運覆蓋率、收運量等,以收運臺賬記錄為依據。
(三)投資額實際完成情況,以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依據。
(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包括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制定及執行情況等。
(五)餐廚廢棄物法規、規章制定及執行情況,餐廚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激勵機制出臺及執行情況。
(六)環保設施建設運行以及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等。
第十二條 納入終期驗收范圍的試點城市應根據通知要求開展終期驗收自評估,并逐級向三部委提交終期驗收自評估報告。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建部門應核實終期驗收自評估報告真實性。
第十三條 終期驗收自評估應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開展,評估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試點城市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解決對策以及取得的成效;
(三)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建議或政策需求;
(四)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獨立機構對試點城市進行終期驗收。第三方獨立機構應對各地報送的自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比例應不少于當年終期驗收城市數量的30%,形成終期驗收報告,及時提交三部委。
第十五條 實施方案批復不滿5年,但已實現實施方案提出目標的試點城市,可向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建部門提出終期驗收申請,并附終期驗收自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建部門收到考核終期驗收申請后應及時組織現場終期驗收,并將終期驗收結果報送三部委。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獨立機構對終期驗收結果進行核查和現場抽查。
第十七條 實施方案批復滿5年仍不具備終期驗收條件的,試點城市所在地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建部門須向三部委申請推遲終期驗收,并說明逾期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終期驗收時間等,延遲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終期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對通過終期驗收的,進入資金清算程序。對不通過終期驗收的,或延遲申請到期后仍不能終期驗收的,三部委扣回已撥付資金的50%,取消試點城市稱號,不再撥付剩余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被取消稱號的試點城市一年內不得申報各類循環經濟重點工程。
第十九條 三部委對通過終期驗收的試點城市進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清算依據為上年實際餐廚廢棄物處理量達到目標的比例。
第二十條 財政部根據清算情況撥付剩余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對已撥付資金額超過清算資金總額的,扣回超出部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的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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