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17.1 |
國務院 |
《“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 |
方案首次將VOCs納入減排目標,到2020年VOCs排放總量較2015年下降10%,16個總量控制城市行業減排250萬噸以上。 |
2 |
2016.12 |
國務院 |
《“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
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全國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珠三角地區,以及成渝、武漢及其周邊、遼寧中部、陜西關中、長株潭等城市群全面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北京、天津等16個省實施行業VOCs總量控制。 |
3 |
2016.11 |
工信部 |
《醫藥工業發展規劃指南》(工信部聯規〔2016〕350號) |
2020年規模以上醫藥企業VOCs排放量下降10%以上。 |
4 |
2016.1 |
環保部 |
《2016年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VOCs防治領域)》 |
技術目錄共涉及固定式有機廢氣蓄熱燃燒技術、旋轉式蓄熱燃燒凈化技術、蓄熱催化燃燒(RCO)技術、含氮VOCs廢氣催化氧化+選擇性催化還原凈化技術、吸附濃縮+燃燒組合凈化技術等18項VOCs防治技術。 |
5 |
2016.7 |
工信部、財政部 |
《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 |
到2018年,工業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減330萬噸以上。 |
6 |
2016.7 |
環保部與京津冀三省市 |
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2016-2017) |
京津冀地級及以上城市2016年度前完成所有石化、化工行業VOCs綜合整治任務。 |
7 |
2016.3 |
中共中央 |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
明確提出,要在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控制,全國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 |
8 |
2015.8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新《大氣污染防治法》 |
首次將揮發性有機物VOCs納入監管范圍 |
9 |
2015.7 |
環保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對石油化工、石油煉制以及合成樹脂工業使用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泄露VOCs污染物提出了控制要求,規定“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對揮發性有機物流經以下設備與管線組件時,應進行泄露檢測與控制:a)泵;b)壓縮機;c)閥門;d)開口閥或開口管線;e)法蘭及其他連接件;f)泄壓設備;g)取樣聯結系統;h)其他密封設備。”并對檢測周期進行了嚴格規定。 |
10 |
2015.6 |
財政部、發改委、環保部 |
《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 |
對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大類作為試點征收VOCs排污費,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執行;規定了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VOCs排污收費試點行業,并制定增加試點行業VOCs排污收費辦法。 |
11 |
2014.12 |
環保部 |
《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
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全國石化行業基本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建成全國石化行業VOCs監測監控體系,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成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核定,VOCs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 |
12 |
2014.7 |
環保部等六部委 |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
規定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及廣東省、珠三角等重點地區2014-2017年VOCs控制的進度 |
13 |
2013.12 |
環保部 |
《城市大氣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
明確規定了VOCs常規監測目標化合物及監測技術方法等,為城市地區開展環境大氣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常規監控工作提供指導。 |
14 |
2013.12 |
工信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石化和化學工業節能減排的指導意見》 |
完善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涂料,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
15 |
2013.9 |
環保部等六部委 |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 |
到2017年底,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推進企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綜合治理工程。 |
16 |
2013.9 |
國務院 |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
要求到2017年底對有機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塑料制品、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的559家企業開展VOCs綜合治理。 |
17 |
2013.5 |
環保部 |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
提出了生產VOCs物料和含VOCs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消費各環節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
18 |
2013.3 |
環保部 |
《關于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的意見》 |
加強城市、區域、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系統能力建設。 |
19 |
2012.1 |
環保部 |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重點工程項目》 |
“十二五”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項目、油氣回收治理項目、黃標車淘汰項目新增VOCs減排能力60.5、40.5、51.5萬噸/年。 |
20 |
2012.1 |
環保部 |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 |
把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采取嚴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
21 |
2011.12 |
環保部 |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 |
正式提出控制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放,并明確提出開展VOCs監測工作,石化行業、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凈化率不低于90% |
22 |
2010.5 |
國務院辦公廳 |
《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 |
在國家層面首次將VOCs和硫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一起列為防控重點污染物,提出將VOCs污染防治作為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的重要部分。從事噴漆、石化、制鞋、印刷、電子、服裝干洗等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作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污染治理; |
23 |
2010.4 |
發改委、環保部 |
《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2010年版)》 |
將環境監測儀器、水污染治理設備、空氣污染治理設備等八大類環保產業設備和產品列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 |
24 |
2009.3 |
住建部 |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
強制性要求石油化工企業必須檢測生產過程中常見的101種可燃氣體,10種有毒氣體;其中,苯、氯乙烯、丙烯腈、碳酰氯四種揮發性有機物作為10種有毒氣體的一部分,首次納入石化行業的強制性檢測范圍。 |
25 |
2004.4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以及鍋爐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