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光伏發電領跑基地信息表
國能發新能[2017]76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2017年光伏發電領跑基地 名單及落實有關要求的通知 山西、陜西、河北、吉林、江蘇、青海、內蒙古和江西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光伏發電“領跑者”計劃實施和2017年領跑基地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5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及有關要求,在地方政府自愿申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的基礎上,我局組織開展了2017年光伏發電領跑基地優選工作,現將優選確定的領跑基地名單及基地建設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經委托技術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擇優、我局公示審核,確定2017年光伏發電領跑基地名單為:山西大同二期、山西壽陽、陜西渭南、河北海興、吉林白城、江蘇泗洪、青海格爾木、內蒙古達拉特、青海德令哈和江蘇寶應共10個應用領跑基地和江西上饒、山西長治和陜西銅川共3個技術領跑基地。基地相關信息見附件。 二、為確保領跑基地順利建設并取得預期效果,相關省能源主管部門、基地申報地方政府和有關各方要嚴格落實《通知》要求,履行申報承諾,有關要求如下: (一)各基地要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時代發展的新要求,進一步復核落實規劃、環保、安全、土地等建設條件,嚴守生態紅線、安全底線,符合規劃要求和國土政策。 (二)各相關電網企業要按照承諾做好基地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設工作,確保配套電網送出工程與基地項目同步投運。基地項目建成后,做好基地電力的消納保障,確保基地建設效益發揮。 (三)各基地要落實好申報承諾的各項政策措施和服務保障,不得提出額外要求和增加企業負擔;在項目投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企業競爭降低基地項目收益。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提供更好優惠政策和更加便利服務。 (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競爭性配置資源,不搞地方保護,不搞行政干預,不搞區別對待,競爭要一視同仁、公平開放,在《通知》確定的企業優選標準指南框架內操作。各基地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申報承諾對基地的每個項目各自競爭優選企業,不得對申報企業設置《通知》要求之外的諸如在當地投資、設廠等前提條件和當地企業加分、優待等不公平競爭條款。企業優選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按《通知》要求的企業優選標準競爭擇優,并做好公示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監督。對于應用領跑基地,不得限制各企業競爭優選項目數量;對于技術領跑基地,鼓勵光伏技術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為支持前沿技術多樣化、發揮各類市場主體技術優勢和積極性、保障產業持久競爭力,同一光伏制造企業集團不得同時申報競爭同一基地的兩個項目,且同一光伏制造企業集團的同一技術路線最多只能申報競爭不同基地的兩個項目。 (五)各技術領跑基地要認真做好光伏制造企業和前沿技術的審核把關,嚴格相關技術的先進性并確認相關產品尚未建成生產線、形成批量制造產能;要認真審核產業化發展計劃與落實程度,定期檢查考核技術實現的軟硬件建設進度和質量,重點協調監督自主研發技術配套產線建設進度,確保可追溯、可驗證。 (六)各基地要科學選擇和事先確定綜合條件相對較好的項目承擔基地綜合技術監測平臺建設,明確工作職責和建設任務,配合做好基地平臺建設相關工作,確保基地監測平臺與建設項目同步投運、同步驗收;并配合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運行監測,及時報送數據。 (七)各基地要合理制定工作計劃和進度安排,積極有序推進基地建設各項工作。應用領跑基地應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競爭優選,6月30日前全部開工建設,12月31日前全部容量建成并網;技術領跑基地應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競爭優選,2019年3月31日前全部開工建設,6月30日前全部容量建成并網。 (八)各省能源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要積極協調督促地方政府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申報承諾,落實基地建設條件,審核監督基地優選工作,做好基地各項建設服務保障,加強組織協調,確保基地項目的建設進度與質量效益。 三、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方面,嚴格按《通知》規定及有關要求對基地優選、建設和運行進行監測監督,建立健全和強化落實工作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制度,保證項目示范引領作用的充分發揮。附件所列基地相關信息是今后監測監督的重要內容。對于不按要求建設和失信的基地及相關方,依有關規定辦理;對于不能按期完成競爭優選或開工建設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基地建設。各省(區)基地建設進展及效果將作為后續基地建設的重要參考因素。技術管理機構應做好上述工作的技術支持服務,確保基地技術先進性和建設質量,為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提供技術支撐。各省(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各基地要建立基地建設進度報告、公告制度,并及時將基地優選、公示、建設等關鍵環節、重要進展情況報送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附件:2017年光伏發電領跑基地信息表 國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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