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部令 第14號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部門規章《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4號,以下簡稱《審批程序規定》),為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修改、提高環境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對原有審批程序規定進行優化修訂。 生態環境部在修訂《審批程序規定》過程中,按照部門規章制定辦法要求,多次召開研討會,征求有關單位、行業協會意見,并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廣泛充分吸取和采納了各方意見。 主要修訂以下內容。 一是修改框架結構。由原6章合并為5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技術評估與審查、批準與公告、附則,共21條。進一步明確了技術評估的具體要求。 二是進一步明確實施范圍。限定為生態環境部審批的建設項目,包括一般建設項目、海洋工程項目、核與輻射項目。 三是在總則、申請環節,刪除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適應等內容,包括刪除不需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表、與法律法規重復的報告書(表)主要內容、環評審批前置條件、依法取消的環評資質管理等有關表述。 四是嚴格把關。在技術評估和審查階段,增加審查過程中發現擅自開工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質量問題等情形的,對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移送處罰的有關表述。在批準與公告階段,增加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五個不批”情形不予批準的表述。 五是強化服務。在總則中,增加了生態環境部和技術評估機構主動服務、加快審查的要求。在申請與受理階段,簡化和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受理要件,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明確建設項目審批申請的受理以網上受理為主,不見面審批。技術評估和審查階段,增加建設單位可以撤回報告書(表)、審查和技術評估不得收費的表述。 六是在附則中,為告知承諾制審批增加了可以另行制定管理要求的條款,為后續改革預留空間。 修訂后的《審批程序規定》,有助于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秾徟绦蛞幎ā穼⒂?021年1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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