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環境保護立法現狀及在俄投資中國人應注意的問題(2)
第33條針對“生態鑒定”做出如下規定:進行生態鑒定的目的是確定計劃進行的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進行生態鑒定的程序由聯邦生態鑒定法規定。 這些規定總體上具有法律強制性。 我國對俄投資人必須在項目準備階段對相關投資項目進行必要的環境安全分析,研判項目可能面臨的環境風險,認清俄國家與國民普遍關心環境問題的國情。 (三)在俄進行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過程中的環保意識 俄《環境保護法》針對各種經濟活動項目如建筑、農業、礦產開發、軍事與國防等的布局、設計、建設、投產、運營、停工和清算的整個過程都提出了環保要求。從該法第34-56條可以看出,它對進行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的環境保護要求體現在各個領域、行業的經濟活動、投資經營的各個階段中,具有全方位性和全程性特征。因此,對于我國投資者來說,環保問題的風險存在于整個經營過程之中,絕不是投資初期項目生態審查所需的一份環評報告的問題,環保風險的警戒應當成為我國投資人進入俄羅斯后保護項目安全的常態化風險意識,從而保障項目的合法運行。 (四)必須重視《環境保護法》第56條 使外來投資項目可能遭遇斃命風險的主要是俄《環境保護法》第56條“對違反自然保護要求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根據該條,如果違反本章規定的自然保護要求,對違反要求的活動將依照俄立法規定的程序予以限制或終止。因此,該條法律必須引起我國對俄投資者的高度重視,因為它可以成為俄對外來投資項目的殺手锏。對東道國來說可能正常使用這一條款,也可能非正常使用該條款,包括俄羅斯本土的私權主體和公法主體都可能運用這一條款作為他們手中中止外來在俄投資活動的利器。私權主體為了爭奪資源和市場,而公權主體可能出于保護本土企業利益或地方民情的需要,以轉化利益沖突為法律上的托詞,從而決定一個外來投資項目的命運。第56條還可以用來作為鏟除外來投資項目的法律借口,當然這在一定程度上還取決于投資主體存在違反自然保護要求的行為或由于管理不慎給人以借口。 (五)國家公權的行使——環境監督 俄環境狀況一直處于國家監督之中。俄強大的國家公權在保護自然環境上得到充分展示,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這要歸功于俄富有遠見和科學精神的相關立法,賦予國家在環保方面全方位的公權權力,并清晰設定了運行規則。 具體看,俄《環境保護法》第63條“國家環境監測(國家生態監測)的組織”做出規定,國家環境監測(國家生態監測)根據俄聯邦立法和俄聯邦各主體立法進行,其目的是對環境狀況進行監督,包括對分布有人類活動影響源的地區環境狀況的監督和對這些影響源的環境影響進行監督,并保證國家、法人和自然人為防止及減輕環境狀況變化的不良影響對必要的可靠信息的需要。該法確認,組織和進行國家環境監測(國家生態監測)的辦法,由俄政府規定。通過國家環境監測(國家生態監測)取得的關于環境狀況及其變化的信息資料,供俄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俄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用以制定社會經濟發展預測和做出有關決策、編制俄生態發展聯邦規劃和俄聯邦各主體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及制定環境保護措施。同時,通過實施環境保護監督,以“保證俄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俄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法人和自然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遵守環境保護要求,包括標準和標準性文件,保障生態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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