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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鋼鐵行業環保發展情況分析(冶金環保)
時間:2015-04-04 19:07來源:和訊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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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鋼鐵行業環保發展情況分析,新環保法對鋼鐵行業的影響
2015年是中國新環保法實施的元年,也是鋼鐵企業談環保色變的開端,環保問題讓中國的鋼鐵企業不得不重新審視自己的發展模式。存在環保漏洞的鋼企面臨著新的抉擇,是進行巨額的環保投入,讓本薄利的日子雪上加霜,還是鋌而走險,冒著重罰的風險繼續違法排污?顯然,做好環保才是一個有擔當的企業不二的選擇。但是,在執行環保新政的過程中,難免聽到企業抱怨新政標準過于苛刻,還有企業埋怨環保設備運行不穩定,導致超標排污吃罰單。新政下環保部門壓力也不小,一些地方環保執法部門反映在政策的執行上,有些力不從心,缺少人力物力的同時,也缺乏其他部門積極的配合,同時,冰冷的環保大棒是否需要配合暖心的補貼政策?本文以歐洲的環保政策及法規的施行為參照.探討了我國環保新政中的這些問題。
1.新環保法是否過于苛刻
在我國,目前處在風口浪尖上飽受詬病的是鋼鐵企業的大氣污染物違規排放,而與鋼鐵業密切相關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約束主要來自《大氣污染防治法》下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歐洲的環保政策及法規中,對鋼鐵行業影響較大的是《工業排放法》(IndustrialEmissionDirective,IED),該法案是在1996年施行的綜合污染防治框架(IPPCD)基礎上發展而來。工業排放法對歐洲工業活動的綜合污染物的防治進行了規定,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減排。
從環保的內容覆蓋面來看,我國在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方面均有詳細的法案,如表一中列舉的一些主要的環保相關政策和法規,但是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我國還未系統涉及。從環保法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來看,我國的SO2,NOx,和粉/煙塵的排放標準正在向歐洲的排放標準靠攏,且據Mysteel調查預計我國95%的粗鋼產量都在新標準范圍之內正常生產。從違法責任來看,新環保法提出了按日計罰(上不封頂)、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較舊的環保法更為嚴厲的懲戒手段,但是較之歐洲的環保違法成本仍有較大差距,歐盟成員國對違法排污的企業和個人輕則按日計罰(以企業或個人當月日平均收入的數倍為日罰基數),重則對直接負責人判處1-3年的監禁,如芬蘭對環保違法可開出最高達2990萬歐元的罰金或最高2年的監禁。可見,如果參照國外的環保標準和機制,我國新環保法的“牙齒”并不算過分苛刻。
表一 中歐主要的環保相關政策及法規
來源:根據公開資料綜合整理
表二 中歐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單位:mg/m3(標準大氣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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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ED,中國環保部網站
2.鋼企如何選擇環保設備
環保設備種類繁多,良莠不齊,有企業反映有些脫硫設備用一個月就出現問題,一年不到就得拆除掉,企業損失上千萬元,減排比率不達標的脫硫設備也不在少數。我國的環保法在環保設備和環保技術的選擇和應用方面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指導性建議。這方面或許可以借鑒歐洲的一些做法。
按照《工業排放法》(IED)的規定,歐盟的工業企業必須向所屬成員國的權威機構申請獲取載明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綜合排放許可證才能排污,而該排放限值是由歐委會通過的《最佳可行性生產技術》(BestAvailableTechniques,BATs)中規定的不同行業各自可行的排放數值,環保技術及其排放值均可通過《最佳可行性生產技術參考文獻》(BATReferenceDocuments,BREF,以下簡稱技術文獻)進行查閱和參考,當然這個參考文獻也是歐委會同意執行的權威文獻資料。
歐盟成員國都必須執行《工業排放法》規定的可行的排放限值,特殊情況下允許個別地區和國家低于該排放值,前提是該國權威機構必須提供書面申請證明歐盟的最優可行生產技術在當地的環境地域條件下或者當地的安裝技術水準下,其投資成本遠遠大于環保成效,但即便這樣,也不能低于《工業排放法》中規定的最低排放限值。《工業排放法》中規定了整個鋼鐵生產過程的排放限值,從煉焦、燒結到成品產出再到鋼廠自建的發電廠等等。
當然,《技術文獻》并不是絕對的,其他的環保技術只要能夠達到規定的排放限值企業都可以應用,但是對于新技術,最多只有9個月的試用期限,如果期間排放不能達標,必須更換環保設備,如果能夠達標,需要在申請排放許可證時遞交詳細的技術說明。環保法規通過提供技術指導文獻及相應的排放限值,為鋼企提供了參考,有助于企業在綜合考量自身產線條件后選擇合適的環保設備,預設性避免投資浪費。
3.關于鋼企環保補貼的建議
我國對企業在環保設備的投入上一直給予補貼和政策支持,但是企業騙補現象也時有發生,有些企業在獲取補貼之后環保設備卻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正常運行,出現補貼沒有真正促進環保的現象。同時,地方政府對于哪些環保設備或環保技術應當給予補貼,補貼多少,或許也沒有標準可循,甚至一些不合格的或者減排效果很差的環保設備也被給予了補貼,從而導致設備制造商缺乏研發動力,設備使用者也易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造成環保做的比較好的鋼企成本負擔較高,引起不公平競爭。
在針對哪些環保設施或環保技術給予補貼方面,歐盟劃定了一個定量的標準,即對于采用《最佳可行性生產技術參考文獻》中推薦使用的環保技術和設備給予補貼,或者對于能夠達到或者超過減排限值的環保設施給予補貼,尤其是環保技術創新方面給予高額補貼。同時,歐委會還設定一個未來的目標排放限值,在規定的時間內率先采用先進的環保技術或率先達到目標排放限值的企業授予補貼,或對拆除舊的不達標的環保設備的企業給予補貼,以激勵企業積極采用環保級別高的技術和設施,做好環保事業,避免環保帶來的高成本造成的不公平競爭。
除此之外,政府的環保補貼還包括對鋼企采用廢熱發電,利用可再生能源,開展環保方面的人力培訓,進行環保搬遷,申請倒閉破產,壓縮產能等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在歐洲著力化解過剩鋼鐵產能的關鍵時期,各成員國嚴禁對鋼鐵業進行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補貼和挽救破產困難鋼企的補貼等。
補貼的形式也是多樣的,除了直接給予資金補助,抵消債務,給予貸款優惠等,還包括如減免企業環境稅,對企業進行電費補貼或電價折扣,幫助企業減輕環保設備運行帶來的高額電費負擔,同時對由于電力企業進行環保升級造成的電價上漲給予鋼企電價補貼,或對環保優勢鋼企的產品消費群體進行補貼等等。
補貼的力度方面也要有量的把握。如針對鋼企電費方面的補貼要不能完全抵消企業環保設備的電費支出,一方面避免企業過分依賴補貼,另一方面鼓勵企業不斷進行環保的升級改造,不斷探索降低環保運營成本,長期來看有助于推進環保的持續發展,短期來看也可以促使企業拋棄低環保設備,改用環保水平較高的技術和設施。
補貼是否需要授予,如何授予,授予多少,不能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在歐洲,各歐盟成員國必須事先向歐委會申請,在歐委會經過調查同意后,才能施行,并對補貼案例進行統一歸檔管理。同時成員國的補貼還要受到歐委會競爭總署的監管和其他利益群體的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補貼和其他利益群體的投訴,歐委會競爭總署有權向歐委會申請要求撤回補貼。在2002-2012年間,有八起針對鋼企的補貼案例被裁定不符合規定而強制執行撤回補貼。
表三 2002-2011年歐盟成員國授予的補貼及鋼鐵行業補貼(單位:百萬歐元,以2011年的固定價格為基準)
來源:StateAidExpendi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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