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土壤修復的情況及經驗分析
“毒土地”猶如一個隱形殺手,難以察覺卻直接危害人體健康,而這一問題的悲劇性在于,人類正是“毒土地”的始作俑者。土壤污染不是中國獨有的問題,隨著工業化的進程,世界其他地區也存在土壤污染,各國在以什么態度對待“毒地”的?本文旨在分析總結各國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立法、管理經驗、監測與治理市場。 一、各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中國:針對大氣、水和土壤三大環境介質,我國已經制訂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至今還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分散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如《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條例》等。這樣必然會出現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規定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的問題,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快制訂一部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緩。為此,國務院于2016年5月31日發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地方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為國家層面立法積累了經驗。2015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從2016年2月開始實施。2016年2月,湖北省人大頒布《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從201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日本:日本是世界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較早的國家。20世紀60年代,日本的“痛痛病”等公害事件訴訟的勝利推動了日本政府在環境治理方面的立法。為應對1968年發生的“痛痛病”事件所反映的農用地土壤污染問題,日本政府于1970年頒布了針對農用地保護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分別于1971年、1978年、1993年、1999年、2005年和2011年進行了修訂。隨著日本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速,以六價鉻等重金屬污染為特點的城市型土壤污染日益顯現。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日本于2002年頒布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彌補了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的空白,成為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據?!锻寥牢廴緦Σ叻ā芬卜謩e于2005年、2006年、2009年、2011年和2014年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制度。 美國:美國最主要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1980年頒布的《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又名《超級基金法》)。該法是受到拉夫運河填埋場污染事件的直接推動而出臺的。該法實施后,被列入《國家優先名錄》中67%的污染地塊得到了治理修復,130萬英畝的土地恢復了生產功能,多數污染地塊在修復后達到了商業交易之目的。此后,美國國會為緩解該法嚴厲的責任制度帶來的影響,通過以下法案進行4次修訂完善:1986年的《超級基金修正及再授權法》,1996年的《財產保存、貸方責任及抵押保險保護法》,2000年的《超級基金回收平衡法》和2002年的《小規模企業責任減免和綜合地塊振興法》。雖然《超級基金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但該法對于快速有效地解決美國污染地塊的治理與修復問題起到了非常明顯的作用,震懾了土壤的可能污染者,也為其他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了借鑒。 荷蘭:荷蘭1982年制訂了《暫行土壤保護法》,1986年制訂了《土壤保護法》。由于《暫行土壤保護法》是針對萊克爾克土壤污染事件而制訂的暫行法律,它在土壤修復體制上存在著不能充分應對土壤污染的問題。1994年5月,荷蘭將1986年的《土壤保護法》和《暫行土壤保護法》兩部法律合并為新的《土壤保護法》。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該法又分別于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5年、2007年、2013年分別進行了修訂,2013年《土壤保護法》修訂后的最大特點在于其整合了此前制定的各種零散的土壤保護法案、決議和判決等,形成了較為系統、全面的新的《土壤保護法》。 德國:德國為了應對土壤環境問題,已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德國1999年實施的《聯邦土壤保護法》是德國聯邦層面關于土壤環境保護的專門立法。該法規定每個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可能致使土壤特性改變的行為人有防止和清除土壤污染的義務。聯邦政府有權基于土壤的價值和有關要求頒布相應的行政法規。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的規定,德國聯邦政府1999年7月17日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該條例主要就可疑場地的調查和評估、土壤不利轉變和污染場地的補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轉變的預防、土壤不利轉變形成的風險預防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該條例有四項規定具體事項的實體性附件。 從各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模式來看,專項立法已經成為世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潮流。從立法的過程看,由于認識和經濟水平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循序漸進,采用逐步修訂的方式不斷強化土壤污染控制,使法律始終與時代同步。在土壤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過程中,完善對土壤污染控制的具體環節,同時培育與立法進程相適應的土壤污染修復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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