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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5)
時間:2015-04-21 14:35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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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征求意見稿)
5標準主要技術內容
5.1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選址、建設、運行管理、事故應急、監測、關閉和貯存容器等方面的技術、管理和污染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尾礦和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除外)建設、運行、監督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
本標準不適用尾礦和放射性廢物的貯存設施建設、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
5.2標準結構框架
標準文本包括的主要章節有前言、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建設、危險廢物貯存容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管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事故應急、監測、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關閉、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共十二部分。另外還包括規范性附錄A危險廢物標簽和標志,資料性附錄B危險廢物的相容性和危險分類。
5.3術語和定義
(1)本標準采用的術語和定義共有5個,其中危險廢物貯存、貯存設施和容器沿用現行標準定義。
(2)由于現行標準中“集中貯存”的定義實際上是定義了一種貯存設施,因此將現行標準中定義“集中貯存”修訂為“集中貯存設施”,定義內容不變。
(3)現行標準中“危險廢物”的定義概念比較模糊,也沒有交代清楚危險廢物的特殊性,不利于危險廢物的判定,因此,結合國家頒布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對“危險廢物”定義進行修訂,定義引自《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以使危險廢物的邊界更為清晰。
5.4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分類與選址
(1)將現行標準中貯存設施只有集中貯存設施一種,增加至三種。分別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貯存設施,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單位的貯存設施以及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及資源化綜合經營活動單位的貯存設施。
(2)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及資源化綜合經營活動單位內部的貯存設施,由于其單位位置已經固定、建廠初期已經歷過環境影響評價,貯存設施只需考慮原廠區的總平面布置和消防等相關要求后,再確定貯存設施建設地點。
(3)建設在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外部的貯存設施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單位的貯存設施的選址,除考慮消防要求外,還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確定。
5.5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
(1)現行標準只針對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危險廢物堆放的設計提出設計原則。修訂標準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建設提出了建設的一般要求。并且對易燃、易爆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廢棄劇毒化學品貯存設施提出了特殊的建設要求。
(2)關于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首先應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該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的選址與整體布局、防塵與防毒、防暑與防寒、防噪聲與振動、防非電離輻射及電離輻射、輔助用室等方面的內容,以保證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主要適用于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職業衛生設計和評價。
(3)5.1.2-5.1.10條為標準編制組結合國內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及污染控制和安全防護現狀,在分析危險廢物特性基礎上提出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一般要求,內容上綜合考慮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安全、防爆、防火、環境保護及廢物相容性等。
(4)5.2.2條關于醫療廢物的貯存,基于目前正在制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HJ□□□—201□),該規范對醫療廢物貯存進行了系統的規定,本標準在貯存設施的建設方面引用該標準的相關規定。
5.6危險廢物貯存容器
(1)現行標準只有5條規定,分別從是否符合標準、容器材質要求、是否完好無損、與廢物相容性、放氣孔空間等幾方面規定。修訂后標準更為系統的對危險廢物貯存容器進行了相應規定。首先對危險廢物的貯存容器進行了分類,并分別從容器的適用性、規格、材質等幾方面分別作出規定。
(2)危險廢物的貯存容器可分為標準容器、非標容器和特殊容器。標準容器主要為國家有明確的生產標準,規定了尺寸和材質,具體使用過程中只需要根據盛裝的危險廢物特性進行選用即可,主要有鋼桶、塑料桶、集裝袋、復合塑料編織袋等;非標準容器一般來說尺寸不固定,根據危險廢物的特性和貯存要求選用材質,常用的非標容器有貯柜、貯槽、非標罐、箱子等;特殊容器主要是用于特殊情況下危險廢物的貯存,多為大型貯存器具,常用的特殊容器主要包括非標大型貯罐、混凝土貯池、集裝箱等。
5.7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管理
(1)增加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貯存時限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2005-04-01實施)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2)增加醫療廢物貯存設施的貯存時限要求
由于醫療廢物具有傳染性,且感染性廢物容易變質,因此增加醫療廢物貯存設施的貯存時限要求,依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環發[2003]206號)規定執行。
(3)修訂了標簽的有關規定
現行標準中只有4.9條提出危險廢物貯存容器需按附錄A黏貼標簽,規定內容不夠詳細,不利于長期管理。因此,在本次修訂過程中通過7.2條分別就標識、標簽、警示標志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并提出了維護要求。同時,在標準附錄A中將現行標準中的標識和標簽圖案修改為彩色圖案。
(4)完善了危險廢物出入庫管理的內容
現行標準在7.7條中規定了貯存危險廢物記錄的相關要求,沒有詳細規定危險廢物接收、保管、盤點等要求,不利于貯存危險廢物的長期安全管理,因此本次修訂過程中完善了關于出入庫管理的要求,修訂的標準增加了7.3.1、7.3.2、7.3.4三條,分別為入庫前的抽檢、廢棄劇毒化學品的特殊出入庫要求,以及定期檢查和盤點庫存等內容。
(5)增加了廢物貯存的日常管理要求
為保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容的操作環境,在7.4.8條提出了關于貯存設施作業環境的空氣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濃度限值要求,該要求引用了《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表1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容許濃度(mg/m3),共329種有毒物質的接觸限值。
5.8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事故應急
(1)現行標準第8部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測,修訂時分為事故應急和監測兩部分,獨立成章。現行標準安全防護內容屬于設施建設的內容,并入修訂標準的第5部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
(2)增加了對貯存單位制定應急預案、貯存單位與當地管理機構聯防機制、應急設施設備藥品、應急演練的內容。
5.9監測
(1)現行標準關于監測的要求,只有8.2條規定即按國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監測。修訂的標準將監測的內容獨立列為一章。從污染物種類、監測方法、應達到的標準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2)將產生的污染物分為廢液和氣體兩類。由于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有封閉、半封閉和不封閉等多種形式,因此對于氣體排放分為有通風凈化系統排放的氣體和貯存庫有機氣體無組織排放兩類。液體和氣體監測主要根據GB8978和GB16297中有關規定執行。
5.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關閉
(1)現行標準10.1條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關閉的責任主體進行了分類說明。
(2)現行標準10.2條及10.3條,規定“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責任主體應采取消除污染的相應措施。”,10.4條是對處理后的設施進行監測的要求。
(3)本章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管理措施,見固廢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5.11對附錄危險廢物標簽和危險廢物種類標志的修訂
附錄A危險廢物標簽和危險廢物種類標志,本次做了適當的更改,參照《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2009)中的標志,對應不同的危險特性進行了細化,以達到危險貨物運輸與危險廢物貯存的統一性。易燃性危險廢物標志細化為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毒性危險廢物標志細化為有毒氣體、劇毒品、有毒品;新增了反應性的兩種危險廢物標志有機過氧化物和氧化劑;新增了感染性危險廢物標志,即醫療廢物;其余的沿用現行標準中標志。
6主要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相關標準研究
6.1美國危險廢物貯存相關標準規定
美國與危險廢物貯存相關的主要法律是《資源保護與恢復法》(RCRA),該法是一部綜合性環境基本法,危險廢物貯存的內容并非單列一章,而是與處理和處置歸為一類,載于第264章,包括記錄保存和報告制度、聯單管理、處理、貯存或處置設施的選址、設計與建設標準、應急計劃、財務以及設施許可證等。
RCRA對貯存的定義是“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或轉移前的臨時存放行為。”對危險廢物貯存有如下具體要求:
(1)危險廢物產生者的危險廢物貯存
產生量大的危險廢物產生者可在一個地點堆積危險廢物90天左右,在臨時的、無法預料的和無法控制的環境中,可以延長30天。來自電鍍技術的廢水處理的污泥,循環利用前,可以貯存180-270天。產生量大的危險廢物產生者必須對廢物進行管理、制定緊急的方案、對職員進行培訓。對于產生量較小的危險廢物的產生者在一個地點堆積的危險廢物可能在180天左右;貯存點距離處理、處置設施超過200米,可以堆積270天,但產生者也必須對廢物進行適當的管理、制定緊急的方案、對職員進行培訓。
(2)貯存設施的許可證管理該法將設施許可分為兩類:許可的和過渡的。對于新建的執行新的許可制度,對于現有
的允許有段過渡時間,過渡時期標準要比許可標準低一些。(3)貯存設施的管理標準
貯存設施的業主要申請一個環保署鑒別碼,向環保署通報業主計劃貯存的危險廢物類型。業主和操作者負責分析廢物,分析計劃應書面回答六個問題:貯存設施收到的廢物是否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描述的相同;應分析哪些組分;如何取樣;運用什么樣的測試和分析方法;什么情況下進行重新檢測;污染物的標準限值的確定。另外,關于管理標準部分還包括安全、檢驗要求、人員培訓、對易燃、反應性和不相容性廢物的要求、廠址標準、準備與防護等要求。
(4)應急計劃和程序應急計劃描述了緊急情況下與地方機構的應對安排和當地緊急事故協調員聯系的姓名、
地址和電話號碼。該計劃也包括應急設備目錄和疏散計劃。
(5)記錄保存和報告為了跟蹤危險廢物管理活動,設施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紀錄向環保署報告。操
作記錄和兩年報告應詳盡的描述該時間段內設施及廢物管理的狀況。
(6)設施的封閉管理這部分針對處理、貯存、處置設施統一提出了封閉要求。封閉后,所有者和經營者必須
清除設施中積累的所有廢物,或將廢物保持在原地同時經過維護來保證廢物不會產生對人類健康及環境的威脅。主要內容包括封閉要求、封閉計劃、封閉時間表、封閉的延遲、封閉后期要求、封閉后期管理計劃、封閉后期通知、封閉后期管理完成證明。
6.2歐洲的危險廢物貯存相關標準規定
歐盟各國家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更為強調可利用資源的回收,體現了循環經濟的理念,在危險廢物貯存管理上普遍執行聯合國“有害廢棄物的貯藏、包裝和運輸手冊”,該手冊提出的貯存為貯藏,即“危險廢物可以在相應的包裝中貯藏,例如罐、液體容器、散裝容器或其他容器,如果廢物長期貯藏,廢物與包裝材料要特別相容”。可見該手冊關心重點是貯藏廢物的包裝要求,沒有對危險廢物貯存庫做出明確規定。
德國有關危險廢物貯存管理的法律主要含在聯邦法和地方法中,聯邦法主要有《廢物清
除法》、《防止污染擴散法》、《危險廢物貯存控制條例》、《廢物鑒別條例》、《廢物運輸條例》等,根據這些法律,除了實行申報登記制度、許可證制度、運輸貨單制度外,還要執行危險廢物清除計劃制度、清除機構制度、廢物交換制度、政府對廢物清除活動財政援助制度等管理規定。此外,德國是最早施行危險廢物地下貯存的國家,已經有超過30年的發展歷史,地下貯存主要采用廢礦井作為貯存空間,處理的對象為不含水、非液態的危險廢物,德國政府在2002年7月頒布了《廢物地下充填條例》,針對地下再利用,還提出了廢物接收的一般要求和長期安全文件導則。
6.3日本的危險廢物貯存相關標準規定
日本關于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法律有《廢物處置和公眾清潔法》,該法將廢物分為兩類:一般廢物和工業廢物。其中,易爆性、有毒性或傳染性等可能對公眾健康或自然環境構成損害的一般廢物和工業廢物被規定為“按特殊控制條例進行防治廢物”。該法律對特殊管理廢物的處置、特別管理廢物處置設施的建設、進出口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也提及了有關于貯存方面的內容,要求有貯存場所周圍要建有圍墻,并設立警示牌;要采取防揚塵、流失等措施防止貯存的廢物流失;對設施產生的惡臭、噪聲及振動等的要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戶外堆放時限制堆放高度;廢物貯存時要采取必要的分類,并采取適當的隔離措施等等。
6.4國際組織相關標準規定
6.4.1《巴塞爾公約》相關標準規定
《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簡稱《巴塞爾公約》),旨在遏止越境轉移危險廢料,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出口和轉移危險廢料。公約要求各國把危險廢料數量減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式盡可能就地貯存和處理,貯存又分為永久貯存和處置之前的暫時貯存。在該公約框架下,針對危險廢物貯存問題,幾個附件導則都對危險廢物貯存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在《廢鉛酸電池無害化環境管理技術導則(草案)》中,對鉛酸電池回收利用做了相關的規定,包括預回收步驟、收集、運輸、貯存四部分內容。在送至回收廠之前,為了避免對健康和環境的污染,用過的電池必須被收集、運輸、貯存。導則中提出了一個預拆解的步驟。收集過程必須建立一個適當的、有效的鉛酸電池收集系統。系統需要很好的組織,涉及社會不同部門,如經銷商、銷售商、冶煉者、消費者。使鉛資源能夠持續地從源頭流向循環過程。為了避免可能引起人類和環境損害的事故發生,在收集點采取一些防范措施,這里禁止對電解液進行排放。收集點的電池必須貯存在適當地方,必須遵循一系列的貯存指導原則。在運輸之后,電池到達了回收處理廠,雖然場內采取的保護措施與收集點的貯存過程類似,但由
于量大,貯存存在顯著的差異。該部分對電解液的排放、電池的鑒別和隔離、貯存點的建設要求等提出了原則性規定。
在《關于有機溶劑的生產和使用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技術導則》中,只有在廢物管理的一般立法考慮中有:所涉及溶劑廢物回收、轉移、貯存或現場處置的設施和活動都必須在執照、許可證、法規標準或其他授權體系的規定下進行。
在《關于由多氯聯苯、多氯三聯苯和多溴聯苯組成或含有這些物質的廢物的技術導則》中,有關于廢物防止和最小化措施。把廢物的防治和最小化集中在防止從這些設備中滲漏和溢漏上面。要求有效的密封,避免收集、貯存過程的任何可能出現的小量滲漏和溢漏,維修設備時也應特別小心。當設備停止服務時,必須采取措施以便以安全的方式處理設備以及在處置之前將它放在安全倉庫中,防止二次污染。
在《塑料廢物的鑒別與無害環境管理以及處置技術導則(草案)》中,對塑料廢物環境無害化安全處理,壓縮,運輸,貯存和運輸等全過程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在其關于貯存的規定中提出,從運輸和貯存的經濟性考慮,對于塑料等廢物有必要首先進行壓縮處理,對塑料廢物貯存地面、防火系統、防塵、堆放高度、防紫外線輻射還有緊急應急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在《金屬和金屬化合物循環和再生利用技術導則(草案)》中,針對廢物的運輸和貯存問題提出應采取正確的方式對廢物進行包裝,應貯存在符合相應設計要求的貯存地點,并應做好防揚散、泄露和燃燒的措施。
在《廢舊輪胎鑒定與管理的技術導則》中,要求應加強對廢物運輸、處理、消防等過程中的貯存設施的建設。并提出廢輪胎在實施回收工序之前應進行暫時貯存。并在附錄6中提出了輪胎貯存在火災、氣候變化、土壤以及水體污染間存在的必然聯系,進一步明確了實施規范化貯存的基本要求。
6.4.2《鹿特丹公約》相關標準規定
《鹿特丹公約》對“化學品”、“禁用化學品”、“嚴格限用的化學品”、“極為危險的農藥制劑”等術語作了明確的定義。公約適用范圍為是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極為危險的農藥制劑。公約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第一批極危險的化學品和農藥清單。其目標是通過便利就國際貿易中的某些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進行資料交流、為此類化學品的進出口規定一套國家決策程序并將這些決定通知締約方,以促進締約方在此類化學品的國際貿易中分擔責任和開展合作,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此類化學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動以無害環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鹿特丹公約》明確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農藥國際貿易各方必需進行信息交換。進口國有權獲得其它國家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的有關資料,從而決定是否同意、限制或禁止某一化學品將來進口到本國,并將這一決定通知出口國。出口國將把進口國的決定通知本國出口部門并做出安排,確保本國出口部門貨物的國際運輸不在違反進口國決定的情況下進行。進口國的決定應適用于所有出口國。出口方需要通報進口方及其他成員其國內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發展中國家或轉型國家需要通告其在處理嚴重危險化學品時面臨的問題。計劃出口在其領土上被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的一方,在裝運前需要通知進口方。出口方如出于特殊需要而出口危險化學品,應保證將最新的有關所出口化學品安全的數據發送給進口方。各方均應按照公約規定,對“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中涵蓋的化學品和在其領土上被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加注明確的標簽信息。各方開展技術援助和其他合作,促進相關國家加強執行該公約的能力和基礎設施建設。
《鹿特丹公約》主要針對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提出,其目的是通過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和極為危險的農藥制劑,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危險廢物貯存作為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的一個重要環節,涉及到廢棄化學品和廢棄農藥的貯存,因此有必要加強危險廢物貯存環節的環境管理,以達到控制危險廢物貯存過程中環境污染的目的。
6.4.3《POPs公約》相關標準規定
POPs公約提到了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最佳可行技術是指所開展的活動及其運作方式已達到最有效和最先進的階段,從而表明該特定技術原則上具有切實適宜性。最佳環境實踐是指環境控制措施和戰略的最適當組合方式的應用。其最佳是指對整個環境實行高水平全面保護的最有效性,技術包括所采用的技術以及所涉及裝置的設計、建造、維護、運行和淘汰的方式。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是POPs領域不可缺少的內容,其技術和管理決定了貯存環節廢物的安全管理,因此需要對其污染排放有切實可行的污染控制技術和技術指標。
6.5本標準與主要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同類標準的對比
美國環保法規中針對危險廢物貯存的內容沒有單獨針對性法律標準,而是與各個法規中的處理和處置歸為一類內容,并提出相關要求。歐盟關于危險廢物貯存重點是貯藏廢物的包裝要求,沒有對危險廢物貯存庫的建設和管理提出詳細要求。各種國際公約中對危險廢物的規定是針對每類化學品的貯存提出相應要求,沒有涵蓋所有危險廢物,同時也沒有總體規定和通用要求。而本標準是通用標準,適用于各類危險廢物,同時也對特殊危險廢物的貯存提出了進一步要求。本標準是針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建設到運行管理,同時也對事故
應急、監測、關閉到貯存容器要求等方面提出相關要求,不僅有技術要求,也提出了管理和污染控制要求,進而對危險廢物的貯存進行了全過程規定,適用于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
7實施本標準的環境效益及經濟技術分析
7.1實施本標準的環境效益
目前貯存的危險廢物都具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在當前時期沒有辦法利用或沒有辦法完全進行利用,又不能進行處置或完全進行處置,而且由于管理要求,也不允許排放,因此就只能暫時貯存下來。據統計,我國危險廢物貯存量已達1.1981×108噸/年,年臨時貯存危險廢物在200-300萬噸。這些危險廢物的貯存方式主要有兩種:對于貯存量較大的危險廢物一般都有專門的貯存設施或場所,這些設施的投資大小不一,有的采取了一定的防止污染措施,如采取砌墻、筑壩、水封等措施以防揚塵、防滲、防雨等;也有的直接利用廠區內空地進行露天堆放,對于貯存量較小的危險廢物多數都是以桶裝、池封或袋裝的形式貯存于庫房或廠區內,部分具有三防的功能。
隨著《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實施,國內已建設了一系列較高標準、社會化的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對于貯存來自不同污染源的相同性質的廢物進行統一貯存和安全管理,從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為危險廢物貯存點小并且分散帶來的環境和安全問題。但由于原《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與現行危險廢物管理體系存在脫節和不統一等問題,致使貯存的方式多種多樣,運行管理現狀較為混亂,部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和環境隱患。
因此,本次標準的修訂提出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分類方式和管理要求,完善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選擇、建設規定,強化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管理,增加了特殊類型危險廢物的貯存管理和技術要求,補充了運營管理和事故應急內容,細化了危險廢物標簽標志及警示標志。本次標準修訂有效地強化了危險廢物貯存各個環節的管理,這些內容的增加與實施必將取得明顯的環境效益。
7.2實施本標準的經濟技術分析
以往年公布的危險廢物年貯存量220萬噸為基數,假設全國危險廢物貯存庫建設規模只分為1000噸、3000噸、5000噸三類,則實施本標準的經濟技術分析如下:
(1)貯存量按220萬噸/年計,貯存期限為90天。
(2)建設規模:1000噸、3000噸、5000噸三類。
(3)全國擬建貯存庫數量為:
? 均按1000噸規模建設,則貯存庫總數量約為:550個。
? 均按3000噸規模建設,則貯存庫總數量約為:183個。
? 均按5000噸規模建設,則貯存庫總數量約為:110個。
(4)貯存庫及其輔助設施的建設投資預計:
? 1000噸貯存庫的建設投資預計500萬元,其中尾氣凈化設備投資約70萬元,廢水處理設施投資約50萬元。
? 3000噸貯存庫的建設投資預計1000萬元,其中尾氣凈化設備投資約100萬元計,廢水處理設施投資約70萬元。
? 5000噸貯存庫的建設投資預計1500萬元,其中尾氣凈化設備投資約120萬元計,廢水處理設施投資約90萬元。
(5)實施本標準后全國貯存庫建設總投資估算:
??均按1000噸規模建設,則全國貯存庫建設總投資估算為275000萬元(27.5億元),其中尾氣凈化設備總投資約為38500萬元(3.85億元),廢水處理設施總投資約為27500萬元(2.75億元)。
??均按3000噸規模建設,則全國貯存庫建設總投資估算為183000萬元(18.3億元),其中尾氣凈化設備總投資約為18300萬元(1.83億元),廢水處理設施總投資約為12810萬元(1.28億元)。
? 均按5000噸規模建設,則全國貯存庫建設總投資估算為165000萬元(16.5億元),其中尾氣凈化設備總投資約為13200萬元(1.32億元),廢水處理設施總投資約為9900萬元(0.99億元)。
(6)運行成本估算:
? 危險廢物貯存的運行成本,按危險廢物平均處置成本10%估算。
? 危險廢物平均處置成本,按2000元/噸計,則危險廢物貯存的運行成本為200元/噸。
? 全國220萬噸危險廢物貯存的年運行成本總計為43780萬元(4.37億元)。因此,本標準實施后全國需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110~550個,建設總投資16.5~27.5億元(其中尾氣凈化設備總投資1.32~3.85億元,廢水處理設施總投資0.99~2.75億元),貯存設施年運行成本總計約4.3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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