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哪些行為適用“按日計罰”?(2)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是《辦法》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與“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同列入按日計罰處罰范圍之中。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明確規定了對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處罰措施。可以說,《辦法》是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兩高”司法解釋的有效銜接,違法行為可能同時既觸犯了一些行政的法律義務,要接受按日計罰,同時也有可能觸犯刑法。”赤峰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人表示。 “法律重在實施,《辦法》的出臺,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這對于基層環境執法人員正確實施處罰明確了目標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尤其對沒有任何這方面工作經驗的地區更加重要。”唐山市環保局法宣科負責人表示。 哪種行為是“拒不改正”? 弄清楚哪些行為是“違法排放污染物”之后,另一個基層環保工作人員關注的問題就是,什么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59條規定中“拒不改正”的行為。 姬鋼坦言,按日計罰政策的出臺,對執法人員的工作壓力可能比企業更大。“不會用”導致“不敢用”,可能是基層環保人員首先面臨的問題。最早開展按日計罰的重慶市和深圳市等地區,在早期實踐過程中,都或多或少由于程序不夠清晰,致使執法人員對按日計罰的責令改正、查驗等主要環節的理解不透徹,不敢輕易使用這項制度。 《辦法》第三章實施程序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在依法對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的30天內,環保部門以暗查的形式對排污者的違法排污行為改正情況實施復查。復查中發現排污者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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