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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有哪些主要特點?
時間:2015-01-12 10:12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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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有哪些主要特點?
全球環保研究網訊,首先是將嚴懲違法排污與保障相對人合法權利相結合。4個配套辦法中適用情形的細化和實施程序的設計都貫徹了加大懲處力度的思路,即讓排污者一天都不能違法排污,一旦違法,就讓其付出付不起的代價。對于一些惡劣的違法排污行為,按日計罰等經濟處罰與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行為罰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罰可以并用。按日計罰的制度設計中,責令排污者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給排污者留有限期內“合法的”違法排污的空間。對排污者改正情況的復查,要求在30日內以暗查形式開展,能掌握排污者排污的實際狀況,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僥幸、表面應付,而要真正整改,達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計罰不受次數限制,只要違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處罰不止。
同時,考慮到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懲處措施關系到排污者的重大利益,所以4個配套辦法在環保部門實施的內部程序設計上體現得非常謹慎、嚴密,充分考慮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如規定,環保部門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前,應當書面報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案情重大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應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此外,還應當告知排污者有關事實、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是嚴格依法行政與環境執法實際相結合,突出可操作性。4個配套辦法的制定,嚴格遵循《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推進依法行政。又充分考慮環境執法的實際需要,創新了一些有環保特色的規定。如由于環境執法對象大多為不易移動的大型的設施、設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規定,對不易移動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就地查封。可以在該設施、設備的控制裝置等關鍵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電、供氣等開關閥門張貼封條。造成污染物排放事實的設施、設備不包括污染治理設施。考慮到基層執法人員要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和“重點排污單位”等抽象的行為和概念十分不易,4個配套辦法對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適用情形進行了明確列舉,對重點排污單位作了明確界定,便于基層掌握,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嚴格環境執法與強化企業自律相結合。新《環境保護法》出臺后,環保部門尤其基層執法人員普遍感到壓力大、責任重,新法實施后,普遍面臨履職和追責雙重壓力。為更好服務和指導地方執行好新《環境保護法》,4個配套辦法明確了環保部門的法定職責和責任邊界,突出排污者是環境保護的直接責任主體。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立法精神,將改正違法排污、實施整治的主體責任落實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為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實施的基礎,讓排污者對自己的環境行為負責,出現了環境損害,自己承擔責任。如排污者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后,其整治方案要備案,整治過程要自測,整治責任自己擔。而解除程序的設置進一步強化排污者的主體責任,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驗收等程序,而是取決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極大地調動排污者的整改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求排污者對整改的效果負全責,加強了排污者自律。
四是對違法排污“零容忍”與維護公共利益相結合。環保部門行政執法,在維護環境法律權威的同時,其根本目的在于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中特別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等公共設施的運營單位,生產經營業務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或實施查封扣押、停產整治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的排污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可以不予實施查封扣押、停產整治。 這一規定遵循行政比例原則,“兩害相較取其輕”,體現了謹慎實施查封扣押、停產整治的立法思路。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緊扣公眾關注、關心的“家門口”的環境問題來確定公開主體和公開內容,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信息,充分體現便民為民原則,滿足公眾知情權,便于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和監督企業合法排污。
五是加大懲處力度與實行信息公開相結合。新《環境保護法》增設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4個配套辦法秉承立法原意,環境信息公開的通則貫穿始終。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3個辦法均明確要求環保部門向社會公開按日計罰的責令改正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查封扣押決定、查封扣押延期情況和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等相關信息,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限制生產延期情況和解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日期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還要求排污者將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會公開。這些規定和要求有利于公眾參與并進行監督,從而形成一套“政府監管、企業自律、公眾監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環境執法的效應。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本身就是規范企業信息公開的規章,環保部門對企業信息公開進行指導和監督,充分發揮公眾對排污行為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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