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30問(5)
21.排污許可制實施后,環保部門如何實施環境監管?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基礎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對企業環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將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因此今后對固定污染源的環境監管執法將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對固定污染源的監管就是對企業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管,具體包括對是否持證排污的檢查、對臺賬記錄的核查、對自行監測結果的核實、對信息公開情況的檢查以及必要的執法監測等,通過對企業自身提供的監測數據和臺賬記錄的核對來判定企業是否依證排污;同時也可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實測,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企業應做出說明,未能說明并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政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將抽查結果在排污許可管理平臺中進行記錄,對有違規記錄的,將提高檢查頻次。環保部將研究制定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的相關文件,進一步規范依證執法。 22.企業實際排放量如何確定? 實際排放量是判斷企業是否按照許可證排污的重要內容,也是排污收費(環境保護稅)、環境統計、污染源清單等工作的數據基礎,確定實際排放量的基本原則是以“企業自行核算為主、環保部門監管執法為準、公眾社會監督為補充”。具體如下: 企業自行核算為主:環保部門制定發布實際排放量核算技術規范,既指導企業自主核算實際排放量,又規范環保部門校核實際排放量,同時也可為社會公眾監督提供參考。實際排放量核定方法采用的優先順序依次包括在線監測法、手工監測法、物料衡算及排放因子法。對于應當安裝而未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以及數據缺失的情形,在實際排放量核算技術規范中,制定懲罰性的核算方法,鼓勵企業按規定安裝和維護在線監測設備。企業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保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環境保護部正在按行業制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點位、頻次、因子、方法、信息記錄等要求。企業根據許可證要求,按期核算實際排放量,并定期申報、公開。 環保部門監管執法為準:采用同一計算方法,當監督性監測核算的實際排放量與符合要求的企業在線監測、手工監測等核算的實際排放量不一致時,相應時段實際排放量以監督性監測為準。 公眾社會監督為補充: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實際排放量核算技術規范以及企業實際排放量信息向社會公開(涉密的除外),公眾可以根據掌握的信息,對認為存在問題的進行核算、舉報,提供線索。 23.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無證排污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對不按證排污如①超標排放或者超總量排放的,將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②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將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該法同時還規定,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中的超標或超總量排放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可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24.電廠超低排放應當怎么申領許可證? 國家鼓勵企業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行為,以電廠超低排放為例,如果按照當地環境管理要求,企業依據《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企業如自行承諾實行超低排放,許可證當中除了核定許可排放量和排放濃度外,還要載明超低排放的濃度限值要求,以及具備達到超低排放標準限值相應的污染治理設施或管理要求等,排污許可證監管執法時,除了對照許可排放量和排放濃度落實情況外,還要對超低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確能達到超低排放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環保電價、減征排污費和稅收等激勵政策。超過許可排放要求的,將予以處罰。 25.排污許可證與排污權交易是什么關系?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但不能簡單以許可排放量和實際排放量的差值作為可交易的量,企業通過技術進步、深度治理,實際減少的單位產品排放量,方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出售;此外,實施排污權交易還應充分考慮環境質量改善的需求,要確保排污權交易不會導致環境質量惡化。排污許可證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業進行排污權交易的量、來源和去向均應在許可證中載明,環保部門將按排污權交易后的排放量進行監管執法。國家對排污權交易將另行出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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