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NO:SC12257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3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按照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機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根據需要安排固體廢物應急處置專項資金。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貧困地區、民族自治地方和戰略資源開發區的固體廢物處置基礎設施建設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的扶持力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工作機構,承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固體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建立網絡完善、管理規范的固體廢物回收體系,提高固體廢物回收率。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項目建設的投資和運營,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和排放量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單位和個人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會同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安全管理,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制度,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對固體廢物進行統一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進行環境治理與修復。 第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物實行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登記。申報登記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 第十三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從源頭加強廢石、尾礦、礦渣的綜合治理,減少廢石、尾礦、礦渣的產生量和貯存量,制定環境安全風險應對措施,落實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具體方案,并對廢石、尾礦、礦渣貯存庫采取視頻監控措施。 第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者搬遷的,應當在終止或者搬遷后九十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進行檢測和評估。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應當進行環境修復,并將檢測、評估結果以及修復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相關部門和利害關系人通報檢測、評估結果以及修復情況。 對工業企業廢棄場地再開發利用的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應當將廢棄場地土壤、地下水檢測和評估結果以及修復情況納入評價內容。 不能確定場地污染責任主體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 第十六條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分類收集和集中處置。從事集中處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處置。 處置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在拆解、利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密閉運輸,推行垃圾發電、發酵堆肥等方式處置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農村生活垃圾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并按照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 第十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進行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環境衛生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公路、鐵路、民航、水路交通運輸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置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 賓館、飯店、餐館、食堂等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對餐廚垃圾進行生產登記,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對餐廚垃圾進行集中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集中產生的餐廚垃圾進行定點回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集中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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