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內政辦發〔2016〕84號) 》(3)
(五)科學節約保護水資源。 1.各盟市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發〔2016〕23號)要求,完成2016年度各項目標任務。(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2.自2016年起,自治區、各盟市要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定期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2016年對現有機井進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記制度,完成未經批準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年度關閉任務。(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3.嚴格執行地下水位、取水量雙控方案。2016年,編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區和日取水量大于1萬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繼續開展對我區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不予審批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開展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自治區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4.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將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2016年底,將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5.加強城鎮節水和再生水利用。各盟市要繼續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2016年7月底,各盟市完成對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及計量器設施摸底調查,制定實施管網改造計劃,并配備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6.各盟市要積極在農區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綜合考慮降水量、地下水開發利用條件等因素,將牧區劃分為優先發展、適度發展、限制發展、禁止發展四個區域,進行灌溉飼草地發展布局與措施安排。推進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工作。(自治區水利廳、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參與) 7.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8.科學確定生態流量。配合水利部和相關流域管理部門做好生態流量(水位)確定和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制定。 (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參與) (六)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呼倫貝爾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等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將治污任務逐一分解,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2016年8月底,將達標方案報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自2016年起,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達標方案及治理進展情況。對未按期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水利廳參與) 2.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國家確定自治區“十三五”期間兩項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減排比例分別為7.1%和7.0%。2016年度全區水減排任務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分別削減1.4%和1.4%。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減排目標制定實施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任務細化分解到旗縣(市、區)、相關部門及重點企業,全力推進水減排重點工程,確保實現年度減排目標任務。(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3.防范環境風險。各盟市要全面開展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風險調查評估,落實防控措施。全面開展區域內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確保2016年11月底完成調查任務。(自治區環保廳、安全監管局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2016年底,各地區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每年定期開展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演練、評估,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流域上下游各盟市要建立突發水污染事件分級預警和區域(流域)及跨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加強應急管理隊伍、專家隊伍、救援隊伍建設,積極防控和妥善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安全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4.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按照國家要求,2016年底完成造紙企業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七)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各地區及供水單位要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自2016年起,全區42個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開展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到水龍頭水質監測、檢測和評估工作。烏海市和巴彥淖爾市要針對烏達區城區水源地、烏達區北水源地、臨河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加強整治,編制實施達標方案,2017年底達到國家要求。(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參與) 2.各盟市要全面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和違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單一水源供水的盟市要開展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工作。缺水地區不達標水源必須配套凈水設施, 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確保供水水質達標。(自治區水利廳、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3.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開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的調查評估。各盟市要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工作。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等部門參與) 4.配合環境保護部完成《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各盟市要以水環境問題為導向,識別水質超標、生態敏感、風險突出的控制單元作為優先單元,篩選工程項目,編制優先控制單元污染防治方案。著力消除重污染水域。到2016年底,通過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綜合治理措施,消除總排干入黃口斷面等劣五類斷面。(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參與) 5.2016年7月底,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要編制完成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方案,明確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全力開展整治工作。到2016年底,呼和浩特市要確保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與2015年度相比下降40%,包頭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與2015年度相比下降30%。(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6.完成設區市城市藍線規劃編制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水利廳、環保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參與) 7.各盟市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開展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調查與評估工作。(自治區環保廳、林業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八)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自治區、各盟市要深入推進重點行業、企業達標整治,強化污染物總量管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流域上下游盟市要建立多層級聯動執法機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排查與處置重點污染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環境違法案件或突發環境事件。(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2.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規范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3.開展全區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縣(市、區)自2016年起,要全面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逐步實現環境保護監管“全方位、全覆蓋、無盲區”。(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
相關文章
- 2019年北京市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202家企2019-09-09
- 貴州省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2019-09-12
-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9-10-12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10-12
- 四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12-26
- 一圖讀懂黑龍江省地下水污染如何防治?2020-10-22
-
GEP Research中國高鹽廢水行業發展研究報告(2025),通過市場調查研究及深度分析,對政策、市場前景及趨勢,區域市場需求、供給競爭、技術研發、產業鏈及成本價格進行多維度洞察研究。[詳細]

- [政策法規] 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 [產業信息] 2025年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發布
- [產業信息] 首批核證自愿減排量完成登記進行交易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各項目標任務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約九成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治
- [政策法規] 工信部《促進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