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內政辦發〔2016〕84號) 》(4)
四、組織保障 (一)明確責任主體。 各地區對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系統推進水污染治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進各項工作任務。各類排污單位要落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加強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確保完成治污減排目標任務,落實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國資委參與) (二)嚴格考核問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與各盟市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出臺自治區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每年對“水十條”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各地區要將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標和任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參與) 將水污染防治考核結果作為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參與) (三)強化公眾參與。 自2016年起,自治區將每年公布各盟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水十條”信息公開的時間和頻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飲水安全狀況等信息。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2016年是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起始之年,面對全區水污染防治的艱巨任務,各盟市要抓緊編制本地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和工程項目,于2016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要求,根據《防治計劃》提出的任務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依法依規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全區2016年度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推薦】水污染防治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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