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4)
第四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的建議;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統籌納入電力、熱力等能源供應計劃,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項目的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當地氣候資源量,科學規劃風能開發利用項目,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風能資源規范有序開發。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科學開發利用太陽能資源。 鼓勵組織和個人利用太陽能。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筑,建設、設計單位應當將太陽能利用系統作為建筑節能設計的組成部分,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農業布局、種植結構調整和生態建設中應當綜合利用當地農業氣候資源評估和區劃成果。引導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建設溫室、大棚等農業設施,合理開發利用當地熱量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合理利用空氣污染物擴散氣象條件,科學設置、調整通風通道,避免和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全省人工影響天氣活動實施統一規劃管理,規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行為,定期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效果進行評估。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服從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對其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調度。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對作業不符合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單位,應當依法制止或者終止其作業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和裝備設施建設,提高云水資源開發利用能力。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推進雨污分流,支持對雨水的收集和利用,鼓勵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配套設計、安裝雨(雪)水回收利用設施;在水資源短缺地區修建蓄水池、水窖等蓄水工程,充分利用雨(雪)水資源。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候資源特點,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勵引導有關市場主體合理開發利用雨雪景觀、云霧景觀、物候景觀、避暑氣候、療養氣候等氣候資源,發展旅游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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