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關于開展燃煤火電企業節能量交易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燃煤火電企業節能量交易有關工作的通知 閩經信環資〔2016〕465號 各設區市經信委(經信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節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5〕34號)精神和《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調整2015年全省燃煤火電企業節能量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閩經信環資〔2016〕85號)的要求,為了做好燃煤火電企業的節能量交易工作,我委委托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作為第三方機構,綜合考慮影響供電煤耗的相關因素,采取統一標準,對各參與節能量交易的火電機組2014年度和2015年度運行情況進行能源審計,其審計的結論作為2015年和2016年各火電機組節能量交易的依據。目前該項審計工作已完成,現將燃煤火電企業2015年和2016年節能量交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節能量交易主體 全省共11家燃煤火電企業的35臺機組,其中:30萬千瓦亞臨界純發電機組14臺,供熱機組4臺;60萬千瓦及以上超臨界機組17臺列入節能量交易主體。(企業名單及機組情況見附件1、2)。 二、節能量交易量及交易價格 (一)各類型機組的交易標桿值 根據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各火電企業2014度和2015年度機組運行的能源審計結論,全省上述3類火電機組考慮負荷率等因素影響并修正后的2014年度和2015年度供電煤耗(以下同)對應節能量交易標桿值分別為: 1.超臨界機組: 60萬千瓦及以上純發電機組供電煤耗標桿值:296.12克/千瓦時和294.62克/千瓦時; 2.亞臨界機組: ⑴30萬千瓦純發電機組供電煤耗標桿值:315.35克/千瓦時和314.76克/千瓦時; ⑵30萬千瓦帶供熱發電機組供電煤耗標桿值:321.1克/千瓦時和319.95克/千瓦時。 對供熱發電機組熱電比低于5%的,視同純發電機組類型進行交易。 (二)2015年和2016年節能量交易量 1.根據2014年度能源審計結論,各發電機組供電煤耗指標優于或劣于對應類型機組供電煤耗交易標桿值指標的分別有17臺和18臺,可出售和需購入節能量各為172297噸標準煤。 2.根據2015年度能源審計結論,以及《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開展燃煤火電企業節能量交易試點的預通知》(閩經信環資〔2015〕675號)明確的節能量交易的計算方法,分別有16臺機組可出售節能量和19臺機組需購入節能量各103360噸標準煤。 3.以上2年合計,共有7家火電企業可出售節能量和4家火電企業需購入節能量各112074噸標準煤。 (三)交易價格 由于節能量交易試點工作目前仍在摸索和試點階段,且企業經營較為困難,為減輕企業負擔,以上的節能量交易價格均調整為20元/噸標準煤(含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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