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切實貫徹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擬報省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根據相關程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于2016年9月30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委。反饋方式可采取以下兩種形式:1.傳真: 0571-87051722;2.電子郵件:zhouzy80@163.com。企事業單位反饋意見,請注明單位名稱、組織代碼和聯系人、聯系方式。個人反饋意見,請注明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9月20日 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及有關法規、規劃、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以及與投資建設、運營相關的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制造、銷售、施工、維護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包括: (一)專用充電設施,指為特定公共服務領域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自用充電設施,指為本單位及其職工自備電動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住宅小區內住戶自備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個人自備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工作,承擔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主體責任,建立有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切實加強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協同推進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本級政府確定的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業主委員會等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發展。 第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市場主導、互聯互通的原則,努力構建滿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六條 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以下簡稱促進聯盟)是充電基礎設施相關企業本著自愿平等、互惠合作的原則,建立的非營利的社團組織,協助政府部門推進互聯互通工作。 促進聯盟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組建并負責指導。 第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智能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智能服務平臺)應當堅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則,有效整合信息資源,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省級智能服務平臺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建。各設區市根據實際可以建立市級智能服務平臺,并接入省級智能服務平臺。市級智能服務平臺由設區市牽頭部門負責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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