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2)
第二章規劃建設原則 第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進行滾動調整。各設區市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設區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 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配電網建設改造規劃,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電動汽車發展規劃的銜接。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時序,并與配電網建設改造年度計劃銜接。各設區市牽頭部門相應按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新建及改擴建各類建筑物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DB33/1121-2016)的規定,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礎上增建充電基礎設施。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并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二)新建單位辦公場所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用充電樁按照不低于內部停車位數量30%比例建設。 (四)商場、超市、賓館、醫院、商務樓宇、文體場館、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旅游景區(點)等各類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五)既有住宅、單位辦公場所通過改造,逐步使具有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比例達到10%以上。 第十二條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位不低于停車位總數20%。既有高速公路服務區通過改造,使具有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逐步達到總停車位的20%以上。逐步發展國省道沿線快充站網絡。 第十三條適當發展獨立占地集中式充換電站。 合理利用路邊臨時停車位配建公用充電樁,城市中心區可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改造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鼓勵具備條件的城市周邊電廠、加油加氣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用充電設施。 鼓勵利用可再生分布式能源開展充換電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參與停車場建設。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第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合同示范文本是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各方權利義務的指導性文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各方應當參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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