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5)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四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 第四十九條充電設施制造企業、銷售企業依據《產品質量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十條充電設施制造企業應當購買產品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維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可以委托充電設施制造企業、充電設施運營商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維護工作。 第五十二條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充電設施運營商等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業務的企業必須為自身經營的充電設備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三條鼓勵充電設施制造企業、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電設施運營商為充電設施私人用戶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五十四條充電站和換電站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及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33005)、《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與充換電設備通信協議》(NB/T33007)等標準的規定建立站級監控系統,保證充電站、換電站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十五條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運行監測系統,對所負責運行的充電設施實施監測,并與省、設區市智能服務平臺連接。 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建立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及時處理充電設施故障。 第五十六條公用充電設施正常率不得低于95%。 第五十七條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的規定,組織開展竣工驗收,驗收重點是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以及與整車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并查驗充電基礎設施的認證證書或檢測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用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由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的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竣工驗收。無主管部門的,由牽頭部門組織驗收。其他相關部門和省、市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當參加驗收。 竣工驗收應當對公用充電設施本體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務平臺分別進行驗收。本體部份驗收按《公用充電設施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試行)》執行,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驗收細則由省、市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制定并實施。 第五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公用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在三日內將本體部份竣工驗收報告報送設區市或縣(市)牽頭部門,省、市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當在三日內將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驗收報告報送設區市牽頭部門。 第六十條整車生產企業應積極配合充電基礎設施一致性檢測與調試工作,最大限度保障車樁匹配使用。 第六十一條公用充電設施應具備至少一種第三方支付功能。 第六十二條公用充電設施應當計量檢定合格,并符合《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29318)、《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28569)等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智能服務平臺應當向公眾提供免費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智能服務平臺應當具備費用結算、安全監控等功能。 鼓勵各類主體圍繞用戶需求,依托智能服務平臺開發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提升充電服務智能化、網絡化、便利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公用充電設施必須接入智能服務平臺,數據傳輸應當執行統一的信息交換協議。鼓勵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智能服務平臺相關技術規范由省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公用充電設施運營期不得少于5年。因規劃調整、征地拆遷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當報設區市牽頭部門備案,并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第六十六條專用、自用充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縣(市、區)牽頭部門備案,并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拆除由充電設施所有權人負責;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公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可按規定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應當明碼標價。 第六十九條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向電網企業報裝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戶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其他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第七十條充換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并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七十一條城市周邊電廠依托自有土地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電力可由廠用電供應,不足部分由電網供應。充電電價由電廠自定,但不得高于大工業電價。電網企業負責電量計量工作,并按照國家規定代收相關規費。 第七十二條符合條件的甲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可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注冊成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七十三條在滿足充電設施用電量單獨計量的條件下,用能單位充電設施充電量不計入單位耗能量,充電設施建設情況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 第七十四條公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按照《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的規定,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 道路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積極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周邊道路標識標志設置,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引導。 第七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可以按規定獲得財政補助,鼓勵實施以充電量為基準的補貼政策。 第七十六條省、各設區市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建立充電設施第三方機構核查機制,加強充電設施運營環節的監管。 充電設施核查機構應當是在我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并能按照核查質量保證書約定承擔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機構。 充電設施核查機構應當通過遴選產生。 第七十七條促進聯盟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聯盟內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七十八條加強充電設施供用電環節監管,依法依規查處電網企業服務不合規、充電設施運營商和個人違規用電等情況,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七十九條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監督檢查。充電設施運營使用單位和個人要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消防安全日常檢查和管理,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第五章其他 第八十條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具體實施辦法做出的變通規定,不得違反本辦法確立的充電設施發展基本原則。 第八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推薦】充電基礎設施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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