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 第四章 工業污染防治 第五章 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章 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民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分類施策,政府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布局和能源結構,加大生態建設和治理力度,保障城市總體規劃中預留大氣流動風道,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推行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對開展技術改造、能源替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給予扶持和幫助。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公眾參與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大氣環境信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大氣污染舉報投訴協調處理機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污染大氣環境行為的,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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