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省政府令第176號 《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于偉國 2016年9月22日 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市場機制,規范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設定年度碳排放總量以及重點排放單位的減排義務,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履行義務的碳排放控制機制,主要包括碳排放報告報送、核查、配額核發、交易以及履約等。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機構是全省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場所準入管理、監督檢查、風險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授權或者委托,碳排放權交易的技術支撐單位負責碳排放報送系統、注冊登記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參照國務院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產業結構等實際情況,公布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 第六條 鼓勵投資和開發林業碳匯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探索發展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和海洋碳匯核算方法學研究,引導重點排放單位節能減排。 第七條 結合福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以及閩臺深度融合發展,探索海峽兩岸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碳金融跨區域合作的機制。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對碳排放管理的宣傳和培訓,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控制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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