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3)
第三章 監 管 第十條 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實行信用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實施信用評價,由環保部門負責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誠信檔案,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黑名單”制度,對有監測數據造假、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以及由于管理失職等人為可控原因造成環境污染事故、信用評價結果屬于“差”等級的,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信用評價制度。鼓勵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對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雙方進行信用評價,重點對排污企業或單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履行合同約定情況,以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等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或社會組織研究制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標準和規范,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進行綜合能力評估、業務培訓等,強化行業自律與社會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排污企業或單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有環境違法行為的,可向環保部門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按環境污染有獎舉報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 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排污企業或單位提供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對排污企業或單位生產設施等技術工藝、提供的相關數據保密; (三)將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相關信息及時提交排污企業和環保部門; (四)對排污企業、單位排放污染物與合同約定情況嚴重不符、超出污染治理設施正常處理能力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應保存證據,并及時向排污企業、單位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 (五)接受環保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管理和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排污企業、單位依法承擔排放污染的主體責任。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過失致使排污企業、單位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對排污企業、單位或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依法從嚴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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