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4)
第四章 服務保障和鼓勵措施 第十六條 建立環境服務糾紛調解管理機制。由省環保部門牽頭,建立由省有關部門代表和法律、環保專家共同參與的環保服務業糾紛調解法律援助小組,負責全省環境服務合同糾紛的調解。合同雙方可申請環保服務業糾紛調解法律援助小組進行調解,也可通過司法訴訟解決糾紛。 第十七條 建立由政府部門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支持的治理服務費第三方支付保障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費第三方支付平臺,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治理服務費支付提供保障服務。 第十八條 對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業、單位,采取以下鼓勵措施: (一)在污染治理資金安排、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二)實施排污費差別收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的實施排污收費減免,具體減免額度按照《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調整排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冀發改價格〔2014〕1717號)執行; (三)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未獲得當年度財政獎補的,計入有償獲得排污權的排污企業排污權賬戶,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交易和收益主體。企業對污染治理設施自行提標改造、結余的排污量經排污權核定后可用于企業生產需要,也可將結余的排污權指標進行交易、限期儲備或申請環保部門回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在本省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推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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