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全文】(2)
第三章 專家管理 第十條 專家參與技術審查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對待參加的技術審查工作,提前閱研技術審查工作相關材料,及時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書面意見,并對所提的書面和口頭意見負責。 (二)對于有保密要求的技術審查工作,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的情況以及相關材料的內容。 (三)對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技術審查工作,應主動提出回避。 (四)加強自身業務學習,積極參加相關培訓教育和學術活動,及時掌握環境保護及環評相關專業領域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動態,主動適應專家業務要求。 (五)接受有關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條 專家參與技術審查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有關工作的制度以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工作中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可要求在會議專家意見中記錄不同意見。 (三)在保證自身健康狀況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參與廳評估中心的工作。對不適宜參加的工作有權申明并拒絕參與。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直接向廳評估中心負責人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專家應遵守以下廉政規定: (一)專家咨詢費用由廳評估中心按規定予以發放。禁止收受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購物卡等。 (二)禁止參加與技術審查有關的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組織的營業性娛樂活動和旅游。 (三)禁止在與技術審查有關的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禁止以個人名義有償參與所審查的環評文件的編制咨詢。 (五)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專家年度工作評價考核實行扣分制,以年度為周期,年底清零。年度累計扣分達到5分的,暫停其專家評審資格3個月,并在省環保廳網站公布;年度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停其專家評審資格12個月,并予以通報。評價考核工作由廳評估中心負責組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專家扣1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缺席環評文件技術評審會。 2、未按時提交專家評審意見和環評機構考核表。 3、對項目環評文件質量考核顯失公平、公正。 4、對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審把關不嚴,導致問題項目進入下一環節、造成項目出現重大質量紕漏的。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承擔技術審查工作期間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二)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影響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三)未經同意,以省環保廳環評專家的身份承擔技術審查以外的技術工作與咨詢,接受采訪和訪問以及在公共媒體上公開發表個人觀點。 (四)與建設單位、評價機構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性,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在審查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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