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意見(全文)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企業)因其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是提升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加強企業自身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強環境風險管控,推動企業守法自律、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經研究,決定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F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環境高風險領域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保障齊全、運行良好的污染責任保險市場機制,有效防范環境風險,降低環境污染損害,促進環境質量改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各級政府要加強政策引導,創新環境安全治理方式,促進企業和保險公司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應急設施的建設和完善上。 2.堅持應保盡保。排污企業應當按照責任限額規定及時、足額投保。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排污企業是否及時、足額投保,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或者激勵措施。 3.堅持源頭預防。排污企業、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將環境風險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定期開展“環保體檢”,排污企業應當及時整改環境安全隱患。 4.堅持及時理賠。排污企業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障第三者得到合理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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