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全文】(5)
(六)實施土壤分類別分用途管理。 1.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優先保護類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加強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有關縣(市、區)要制定土壤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2020年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建立分類清單;完成國家下達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等部門參與) 2.嚴格建設用地分用途管理。建立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對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向上級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實施建設用地分用途管理。2017年起,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規劃用地達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的,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要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采取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建立部門聯動監管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城鄉規劃部門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 3.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科學有序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要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依法嚴查向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公安廳參與) (七)做好土壤環境保護基礎性工作。 1.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掌握全省土壤環境污染和環境風險狀況,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土壤環境大數據部門共享。2018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污染分布情況;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點企業污染地塊分布情況調查。(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參與) 2.全面推動土壤保護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2017年出臺《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制定綠色、有機食品基地發展規范,高標準農田建設規范。發布農藥、化肥零增長技術指南,農、林產品重金屬和農殘技術檢測規定。(省農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林業廳負責) 3.提升土壤環境監測、監管能力。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到2020年年底,建成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加強專業技術培訓,進一步提高基層土壤環境執法能力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到2020年,省、市兩級環境應急機構達到國家三級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省環保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參與) 4.扶持土壤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培育服務性土壤環境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大力發展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環保產業。(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廳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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